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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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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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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富通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3-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在每一运作周年内,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或类似表述均指“双利A和双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在每一运作周年内,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或类似表述均指“双利A和双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在每一运作周年内,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或类似表述均指“双利A和双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每一运作周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利A份额和双利B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

      双利A、双利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见例1)。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见例2)。

      例1: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月16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2014年5月16日(周五)、2015年5月16日(周六)。假设2014年5月16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假设2015年5月16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5月15日(周五),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确定,以此类推。

      例2: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二个年份、次三个年份、次四个年份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周四)、2014年2月28日(周五)、2015年2月28日(周六)和2016年2月29日(周一)。假设2013年2月28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假设2014年2月28日为工作日,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假设2015年2月28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2月27日(周五),则第三个运作周年为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假设2016年2月29日为工作日,则第四个运作周年为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四)双利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设定,并在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利差

      其中,计算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或双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双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至双利A下一开放日适用的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双利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利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双利A的开放日

      双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见例3)。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见例4)。双利A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时,开放日与双利B相同。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双利A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亦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3: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月16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次6个月和次12个月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11月16日(周六)和2014年5月16日(周五)。假设2013年11月16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11月15日(周五),则第一个开放日为2013年11月15日;假设2014年5月16日(周五)为工作日,则第二个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5月16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

      例4:如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月31日(周五),则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次6个月的对日分别为2013年11月30日(周六)。假设上述日期为非工作日,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第一个开放日为2013年11月29日。

      3、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日(具体日期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利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双利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双利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双利B享有,亏损以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利B首先承担。

      2、双利B的开放日

      双利B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对日,即每一运作周年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双利B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亦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3、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具体日期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利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双利A和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利A和双利B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双利A 和双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每一运作周年内,在双利A和双利B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利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每一运作周年内,假设T日为双利A的某一开放日,设 ■为自双利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双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双利B的份额余额,■为T日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T日全部双利A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为T日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 日双利B的份额余额,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0,则■=0。

      双利A、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双利A和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每一运作周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利A和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每一运作周年内,在双利A 的非开放日(t日),设 ta为自双利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双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NAVat 为t日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在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t日全部双利A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t日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Fbt 为t 日双利B的份额余额,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若NAVbt≤0,则NAVbt=0

      双利A、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双利A和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在双利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双利A和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运作周年内,本基金(包括双利A和双利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双利A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双利A的销售服务费

      双利A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50%,双利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双利A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双利A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年销售服务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双利A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网上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双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双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双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管理人还将按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双利A和双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利B的任一开放期的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1)双利A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的余额低于3500万元;

      (2)双利B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的余额低于1500万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4、本基金转换为海富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9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