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广告
  • 4:艺术资产
  • 5:艺术资产
  • 6:财经新闻
  • 7:公司
  • 8:市场
  • 9:市场
  • 10:评论
  • 11:特别报道
  • 12:专版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市场
  • A4: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海外
  • A7:基金·互动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封面文章
  • A11:基金·专访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人物
  • 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3年10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8版:信息披露
    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南方丰元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075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16楼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陈熹

    六、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12日证监许可[2013]1184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06%
    100万≤M<500万0.04%
    500万≤M<1000万0.02%
    M≥1000万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所有投资人,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500万0.4%
    500万≤M<1000万0.2%
    M≥1000万每笔1,000元

    3、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1:某非特定群体的普通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例2:某特定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 = (99,940.04+50)/1.00 =99,990.04份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1、申购费率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08%
    100万≤M<500万0.05%
    500万≤M<1000万0.03%
    M≥1000万每笔100元

    (下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