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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增发与股权激励相互不排斥
    2013-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为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中国证监会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专栏给出了进一步解释。

      对于“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可否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可否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的问题,证监会表示,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此前,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证监会相继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内容,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份来源、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在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明确提出,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