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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7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286号)核准,本公司于2010年4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每股 5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5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后金额为121,900.00万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1,600.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300.00万元。该募集资金于2010年4月9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业经南京立信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宁信会验字(2010)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根据财政部201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的规定,公司将原计入上市发行费用中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1,078.33万元调整至当期损益,调整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1,378.33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和首次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于2010年4月30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浦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5月4日,本公司与光大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营业部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年10月20日,本公司和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2年8月31日,本公司和光大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建设研发中心大楼和总部行政办公楼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资金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根据本公司2013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6),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承接。截止目前,仅剩下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开设的两个银行账户存有募集资金。为了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近日公司和国海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开户银行”),账号为483258227753,截至2013年10月8日,专户余额为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购买100亩工业用地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开户银行”)账号为1108810019100115410,截至2013年10月8日,专户余额为33,306,034.3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建设研发中心大楼和总部行政办公楼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协议相关内容

      1、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小平、许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国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海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