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0 证券简称:新疆浩源 公告编号:2013-03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募集资金更换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进行专户存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账号为“1460 0151 1010 0003 23”,截止2013年9月17日,专户余额为107,447,876.8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涂军涛、杨爽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招商证券及其两个保荐代表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抄送招商证券及其两个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八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