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公告编号:2013-080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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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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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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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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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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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变动原因说明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6,422.14%,主要系报告期增加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
(2)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429.17%,主要系报告期内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完成,预付了原股东上海燊乾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玉祥的股权转让款10,500万元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77.96%,主要系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预付房屋租金所致。
(4)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30%,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对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二号楼进行改造尚未完工,支付的装修工程款尚未结算所致。
(5)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99.11%,主要系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所致。
(6)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1.88%,主要系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及可弥补亏损所致。
(7)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62.59%,主要系报告期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8)应付利息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70.73%,主要系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付借款利息及本期借款利息减少所致。
(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100%,主要系报告期内偿还借款所致。
(10)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90.2%,主要系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流动负债减少所致。
(11)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43.21%,主要系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长期应付款所致。
(12)其他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比期初增加37.22%,主要是报告期收到45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所致。
2、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131.66%,主要是报告期增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电解铜、聚乙烯、塑料、锌锭、棉纱等)76,304.91万元,同时合并报表范围减少了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6—9月份的销售收入6,897.07万元所致。
(2)营业成本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255.37%,主要是报告期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收入增加,销售成本也同步增加所致。
(3)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59.28%,主要是报告期地方税费增加所致。
(4)销售费用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32.53%,主要是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6—9月的销售费用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207.47%,主要是报告期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6)投资收益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7,900.21%,主要是报告期处置持有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97.88%的股权,以及处置持有景德镇国韵青瓷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所致。
(7)营业外收入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288.96%,主要是报告期递延收益转入及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8)营业外支出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283.45%,主要是报告期本公司与成都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决诉讼预计负债产生182.58万及子公司上海五天与供应商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违约支付94万元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230.13%,主要是报告期内收购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完成,预付了原股东上海燊乾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玉祥的股权转让款10,500万元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454.29%,主要是报告期处置持有上海智造空间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97.88%的股权,以及处置持有景德镇国韵青瓷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比上年同期下降131.46%。主要是报告期归还到期的银行融资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下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认为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公司已在2012年4月1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2012]厦民认字第25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因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公司将申请本次案件中止审理。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3年4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6、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人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具有不确定性,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也不确定。
如果明发集团针对双流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最终判决明发集团胜诉,成都梦谷的 100%股权将撤销登记恢复至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因公司向智造空间转让成都梦谷的股权协议已履行完毕,公司将与智造空间协商处理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项目补贴款1,630万元等相关事宜。因公司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上述款项时未计入损益,故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如果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诉讼最终判决胜诉,公司在成都投资项目收到的补贴款项1,630万元和股权转让溢价156.3万元将确认为当期的收益,同时,冲减因本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943.13万元(截止2013年6月30日)。如果该等民事诉讼败诉,公司将以3,3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公司履行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公司还需承担律师费25万元、仲裁费33万元,但因已计提预计负债对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同时,公司在成都投资项目收到的补贴款项1,630万元和股权转让溢价156.3万元将不确认为收益。
公司与成都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
(二)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于2012年9月28日经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3年6月25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并于2013年7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后将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详情请查阅2012年9月11日、2012年9月12日、2012年9月13日、2012年1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更新后)》、《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公告(更新后)》、《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
(三)收购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为了贯彻执行公司董事会既定的“转型、创新、增长”的经营方针,进行公司业务的调整、整合及拓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收购上海燊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投资”)所持有的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乾矿业”)96.67%的股权及张玉祥所持有的燊乾矿业3.33%的股权。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9日、2013年4月23日与燊乾投资、张玉祥签订了《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3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同时与上海燊乾投资有限公司、张玉祥签署了《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三方就公司收购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事项达成了出让和受让的意向。
2、2013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与燊乾投资、张玉祥签署了《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对燊乾矿业进行审计和评估,经三方协商本次交易定价确定为18,990万元。
3、2013年5月10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截止2013年9月30日,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10500万元(第一笔500万元、第二笔7,000万元、第三笔3,000万元)。
4、燊乾矿业已于2013年7月份办理完成并领取了工信部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5、燊乾矿业已于2013年8月份办理完成并取得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收购燊乾矿业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3月15日、2013年4月23日、2013年5月14日、2013年8月16日、2013年9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签订<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关于收购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关于签署<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托管经营协议>的公告》、《关于燊乾矿业股权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 》、《关于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取得安全许可证得公告》。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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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3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3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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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911,146,922.47 | 1,950,011,775.07 | -1.9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640,655,991.47 | 624,440,636.39 | 2.6% | |||
本报告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384,734,115.17 | 188.4% | 1,170,797,274.80 | 131.6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4,485,095.01 | 45.09% | 14,043,489.34 | 121.3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6,756,150.49 | 33.62% | -76,533,059.00 | -16.8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81,690,617.45 | -230.13%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5 | 41.01% | 0.0343 | 121.3%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5 | 41.01% | 0.0343 | 121.3%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9% | 2.5% | 2.22% | 14.18%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88,817,879.4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5,488,502.40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240,972.69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488,860.77 | |
合计 | 90,576,548.34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林福椿 | 63,579,002 | 人民币普通股 | 63,579,002 |
林文洪 | 17,469,528 | 人民币普通股 | 17,469,528 |
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 13,123,142 | 人民币普通股 | 13,123,142 |
上海国富永泓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1,221,088 | 人民币普通股 | 11,221,088 |
林文智 | 9,509,030 | 人民币普通股 | 9,509,030 |
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000,000 |
林利玉 | 2,649,684 | 人民币普通股 | 2,649,684 |
王玉伏 | 2,466,324 | 人民币普通股 | 2,466,324 |
李孔彬 | 2,172,152 | 人民币普通股 | 2,172,152 |
韩静 | 2,014,951 | 人民币普通股 | 2,014,951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是父子,四人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股东相互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账户名称 | 约定购回股份数量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 960,000 | 0.23% | 国家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无 | 无 | 无 | 无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无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无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不适用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公司 | 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如公司总现金净流量为正数,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 2012-10-27 | 2012-1-1至2014-12-31 | 正处于执行阶段。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 | 不适用 |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 -60% | 至 | -30% |
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 500 | 至 | 1,000 |
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040.73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2、公司收购的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预计在第四季度可完成工商变更,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承诺,燊乾矿业公司收购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否则向公司补足当年实际净利润与最低净利润承诺额的差额(补偿上限为1,000万元)。预计燊乾矿业公司在201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转让方将补偿公司1,000万元。 3、生产制造业与家用品分销业务第四季度经营业绩逐步提升,预计2013年度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经营亏损额6500——7000万元。 |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