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3-023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8日以书面、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2013年10月18日下午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时代数码大厦25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 7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名,独立董事陶雷先生因公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陈森林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三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晓斌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北京房产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收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均价不超过每平方米4.5万元(不含税费),使用不超过1.2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盛捷FG私人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朝阳区福景苑涉外公寓的部份房产。
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对公司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购买价格以评估值为参考,每平米均价不得高于评估均价。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3-024号公告《关于公司拟购买北京房产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 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购买北京房产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在北京购买房产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有关房产购买的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张力上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张力上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向显湖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对拟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果和建议,现提名向显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对向显湖先生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向显湖本人同意。向显湖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向显湖先生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分别参阅附件1和附件2。
公司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2013年11月7日召开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13-025号公告《关于召开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向显湖先生简历
向显湖先生,50岁,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毕业于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系主任、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泰格微波股份有限公司和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2: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向显湖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 10月18 日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向显湖,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 向显湖
2013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3-024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购买北京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均价不超过每平方米4.5万元(不含税费),使用不超过1.2亿元自有资金购买北京朝阳区福景苑涉外公寓(以下简称:“北京福景苑”)部分房产。
●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购买北京福景苑部分房产进行了认真审议,公司七名董事参加了表决并一致通过。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公司在北京购买房产均投赞成票,并就此分别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购买北京福景苑部分房产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1、 盛捷FG私人有限公司
2、 公司性质:新加坡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为盛捷FG私人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福景苑的部分房产。
“北京福景苑”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6号,在北京三环外、CBD和使馆双核心区域内,燕莎友谊商城往东亮马桥路与麦子店街交汇处,是一栋(分为A、B座)地上26层(地下4层)东西向涉外公寓。
公司拟购买的房产标的所有权人为盛捷FG私人有限公司, 2006年7月取得“京房权证市朝涉外字第4370001号”房产证,产别为“涉外产”。
2、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没有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没有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购买房产的价格确定及资金来源
1、公司本次拟购买“北京福景苑”部分房产的均价不超过每平方米4.5万元(不含税费)、总价款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
2、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对公司拟购买的“北京福景苑”部分房产进行评估,购买价格以评估值为参考,每平米均价不得高于评估均价。
3、公司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购买房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北京福景苑”部分房产的目的是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收益。
五、本次购买房产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购买北京福景苑部分房产进行了认真审议,公司七名董事参加了表决并一致通过。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公司在北京购买房产均投赞成票,并就此分别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购买北京福景苑部分房产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3-025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1月7日上午10时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4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购买北京房产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购买北京房产事宜的议案》;
3、审议《关于张力上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名向显湖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3年11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证券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帐户卡,于2013年11月5日-6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前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股东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红光
电话:028-86316723
028-86316733转8818
传真:028-86316767
邮编:610041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
委托事项(见下表):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关于公司购买北京房产的议案》; | |||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购买北京房产事宜的议案》; | |||
3、《关于张力上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
4、《关于提名向显湖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S前锋 公告编号:临2013-026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8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下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建明先生主持,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北京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购买北京房产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北京房产的议案》。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