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控股股东实施担保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编号:2013-临079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实施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为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共计6.935亿元人民币,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9.5亿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事项无反担保、不收取担保金。
●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30.22亿元(截止本次公告披露日)。
●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形。
2013年3月8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开展的融资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3亿元的担保(无担保金)。详情请见2013年3月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13—临020号临时公告。
2013年7月18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8.335亿元,期限一年。详情请见2013年7月1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13—临062号临时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与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天富电力集团信托融资提供担保。
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合计人民币陆亿元整(¥600,000,000)。
2、本保证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限为对应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为壹拾贰个月。
3、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金额、违约金、赔偿金;
2)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如主合同约定主债务系分期履行,则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6、上述6亿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总计不超过13亿元担保额度之内。
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1、本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合计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万元整(¥93,500,000)。
2、本保证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限为对应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为壹拾贰个月,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上述935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总计不超过8.335亿元担保额度之内。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02,200万元,公司 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 2,351,865,488.67 元(不含2013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8.28亿元),担保余额占经审计净资产的128.49%,其中为天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295,000万元,占经审计净资产的125.43%,为参股子公司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7,200 万元,占经审计净资产的 3.06%。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