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00号文注册。
2、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7、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投资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9、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nffund.com)。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南方聚利;基金代码:160131,请投资人留意)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次日)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4、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基金费率
1、对于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0.06% |
100万≤M<500万 | 0.04% |
500万≤M<1000万 | 0.02% |
M≥1000万 | 每笔100元 |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0.6% |
100万≤M<500万 | 0.4% |
500万≤M<1000万 | 0.2%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3、对于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收取费率佣金。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非特定群体的普通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 =99,453.58份
例:某特定投资人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99,940.04+50)/1.00 =99,990.04份
(2)场外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0.6%=6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600=100,6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三、场外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需要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如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人已持有的通过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人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人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直销网点: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00。
网上交易系统(www.nffund.com):
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16:00前(T日16:00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直销网点: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网上交易系统: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本公司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卡。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时凭交易密码办理;到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本等);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并签名。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000020419200038011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个人投资者在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或“转账汇款”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通过“转账汇款”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的投资人,在南方基金网上直销提交认购申请,选择汇款支付模式,然后使用预留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柜台汇款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销售专户
账号: 4000020419200076106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所在省市: 广东省深圳市
由于汇款各银行系统之间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请投资人务必提前汇款,确保认购资金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网上交易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过“在线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的投资人,在南方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提交认购申请,选择在线支付模式,在线完成支付。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中国银行
1、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认购期间9:0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届时规定的为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a)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
b)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c) 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d) 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a)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b)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c) 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后,将向登记机构提交投资人的认购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人可在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结果。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中国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中行发行公告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00。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7)《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000020419200038011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人寄送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中国银行
1、机构认购开户及认购时间:认购期间9:00 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投资人填写,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c)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d)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f)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T+2 日,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中国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后,将向登记机构提交投资人的认购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人可在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结果。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中国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中行发行公告为准)
四、场内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交易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认购期间每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11:30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人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传真:(0755)82763900(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