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供采暖用热一次性临时补贴的公告
2013-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2
关于公司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供采暖用热一次性临时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下达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实行一次性临时补贴》(吉政函【2013】133号)文件 ,省政府决定继续对2013—2014年省内热电联产企业采暖期供热实行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实施补贴的热电联产企业所在市、县(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县(市)财政负担40%。拨付明细如下: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按2012-2013年采暖期年度供热量计算的 补贴金额(万元) | ||
| 合计 | 省级财政承担部分 | 市、县(市) 财政承担部分 | ||
| 1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含白山热电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1005.64 | 603.38 | 402.26 |
| 2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含通化热电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1424.91 | 854.95 | 569.96 |
| 3 | 吉电股份松花江第一热电公司(含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 | 971.00 | 582.60 | 388.40 |
| 4 | 吉电股份四平第一热电公司(含吉电股份四平热电公司) | 570.50 | 342.30 | 228.20 |
| 5 | 小 计 | 3972.05 | 2383.23 | 1588.82 |
白山热电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通化热电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参股单位,与本公司同受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控制。省政府按照补贴单位所属发电集团合并拨付,因而将两家公司的补贴拨付予本公司。按照各自供热量分别计算补贴金额,两家公司应分摊的补贴收入分别为262万元及543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收到上述补贴中省级财政承担部分2383万元,扣除两家参股公司分摊的补贴款,公司实际收到省级财政承担部分1578万元;其余市、县(市)财政承担部分,政府将逐步拨付到位,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公司将2013年收到1578万元的供热补贴计入“补贴收入”。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