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3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1日以通讯方式进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0月11日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会议以签字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近日,公司收到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瑞岳华”)的函件,获悉公司聘任的中瑞岳华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并设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于原中瑞岳华注销,其全部员工及业务已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
鉴于参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人士已转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保持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拟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全年财务审计费用(包括公司所有子公司并根据需要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仍为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仍为30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此项决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提案须提请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中煤业”)为解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来源问题,拟向金融机构借款5,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年。公司拟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此项决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提案尚须提请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为解决下属和成煤矿基建所需资金来源问题,拟向金融机构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7年。公司拟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7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此项决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提案尚须提请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决定将用于薛湖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67,412.03万元中暂时闲置的50,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此项决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0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拟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原第九条由“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拟修订为: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原第十五条第一款由“非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如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拟修订为:
“非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如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
原第十七条由“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总会计师负责监督执行和解释,如遇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修改变更,本制度与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为准。”
拟修订为: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
原第十八条由“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拟修订为: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和解释,如遇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修改变更,本制度与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为准。”
同时,拟增加以下条款: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其他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同意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第三方用于非合作项目的融资。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无法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担保或其提供的担保不为银行认可时,应将其所持股权质押给公司。同时,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4]1388号文件)规定,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收取担保费,具体担保费率由公司与被担保方协商确定。”
其余条款顺延。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附后。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本提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方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公司不得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予以执行。
第五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其他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同意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第三方用于非合作项目的融资。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无法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担保或其提供的担保不为银行认可时,应将其所持股权质押给公司。同时,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4]1388号文件)规定,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被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收取担保费,具体担保费率由公司与被担保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签属同意。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需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含)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如为被担保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当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意见,由负责办理担保业务的经办人员通过填写《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审批表》报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批,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本制度的规定。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四)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业务的评估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并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对担保事项进行公开披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七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非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如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对担保事项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应有清醒的认识,如果因为违规或不恰当的对外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职能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予追究相关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引起法律纠纷,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给公司造成或即将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和解释,如遇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修改变更,本制度与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为准。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5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
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说明
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全年财务审计费用(包括公司所有子公司并根据需要分别出具审计报告)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的议案。
近日,公司收到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瑞岳华”)的函件,获悉公司聘任的中瑞岳华已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并设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于原中瑞岳华注销,其全部员工及业务已转移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
鉴于参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人士已转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保持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拟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全年财务审计费用(包括公司所有子公司并根据需要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仍为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仍为30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新任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4,650万元,成立于2013年5月15日。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业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业务审计资格。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召开的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13年度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
本次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另行签署。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原中瑞岳华审计团队合并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实,为保持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作出变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变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函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6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中煤业”)为解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来源问题,拟向金融机构借款5,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1年。根据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经裕中煤业申请,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办理相关合同签署事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此项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此项担保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裕中煤业成立于2011年10月24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7,676.00万元,法定代表人:齐明胜先生,住所: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庙朱村,经营范围:对煤矿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裕中煤业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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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12月31日,裕中煤业(母公司)资产总额123,375.02万元,负债总额122,332.5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22,332.54万元),净资产1,042.48万元,资产负债率99.16%;2012年度,裕中煤业(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896.94万元,净利润-896.94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裕中煤业(合并)资产总额387,371.36万元,负债总额197,632.9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4,5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43,132.96万元),净资产189,738.40万元,资产负债率51.02%。2012年度,裕中煤业(合并)实现营业收入9,360.72万元,利润总额-2,666.60万元,净利润-2,640.0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3年 9 月30日,裕中煤业(母公司)资产总额154,659.43万元,负债总额108,484.7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8,484.74万元),净资产46,174.69万元,资产负债率70.14%;2013年1-9月份,裕中煤业(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0万元,利润总额-540.78万元,净利润-543.78 万元。截至2013年 9 月30日,裕中煤业(合并)资产总额476,927.41万元,负债总额219,158.3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7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49,158.30万元),净资产257,769.12万元,资产负债率45.96%;2013年1- 9 月,裕中煤业(合并)实现营业收入9,279.04万元,利润总额-145.56万元,净利润-495.3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裕中煤业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三、董事会意见
1、担保的必要性
裕中煤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对煤矿投资,其控股子公司下属煤矿除超化煤矿外都处于基建或筹建状态,作为裕中煤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有必要为其提供担保以保障其正常经营。
2、担保的风险性
裕中煤业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裕中煤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担保风险可控。
3、合资方按比例担保情况
鉴于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裕中煤业的控股子公司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借款6亿元,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借款5亿元提供了担保,公司尚未为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且该次担保金数额相对较小,借款期限较短,故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截至2013年9月底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12,000.00万元,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30,170.00万元,河南神火铝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3,000.00万元,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22,000.00万元,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59,500.00万元,新疆神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20,000.00万元,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16,000.00万元,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司120,287.00万元,合计482,957.00万元。
除子公司外,公司联营企业河南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4,625.00万元。
综上,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497,582.00万元,占公司2012年底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7.39%。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裕中煤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7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密市恒业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为解决下属和成煤矿基建所需资金来源问题,拟向金融机构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7年。根据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经恒业公司申请,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7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办理相关合同签署事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此项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此项担保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恒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9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7,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明先生,住所: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窦沟村,经营范围:矿山机电设备、机械配件、矿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和法律、法规应经审批后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的销售;对煤矿的投资。
恒业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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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12月31日,恒业公司资产总额73,910.98万元,负债总额53,910.9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38,5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5,410.98万元),净资产2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72.94%;2012年度,恒业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万元,净利润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3年 9 月30日,恒业公司资产总额85,485.18万元,负债总额65,485.1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4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5,485.18万元),净资产2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76.60%;2013年1-9月份,恒业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 0万元,净利润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注:上述财务数据中营业收入及利润为0的原因是恒业公司所属煤矿均处于基建或筹建阶段。
恒业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三、董事会意见
1、担保的必要性
恒业公司下属和成煤矿现处于基建阶段,该矿保有资源储量8,081.00万吨,可采储量2,679.90万吨,服务年限42.54年,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根据调整后的概算,该矿计划投资13.97亿元,至2013年9月已完成投资7.90亿元。
为加快和成煤矿项目建设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提高公司公司煤炭产能,做强完善煤-电-铝-材产业链,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公司有必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2、担保的风险性
恒业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恒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担保风险可控。
3、合资方按比例担保情况
鉴于金融机构不认可恒业公司的控股股东裕中煤业担保能力;根据公司与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股东陈仓的担保责任由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此,裕中煤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借款需要由裕中煤业的股东——本公司和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截至目前,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为恒业公司的项目建设借款5亿元提供了担保。
四、截至2013年9月底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河南省许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12,000.00万元,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30,170.00万元,河南神火铝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3,000.00万元,商丘阳光铝材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22,000.00万元,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59,500.00万元,新疆神火碳素制品有限公司20,000.00万元,河南神火国贸有限公司16,000.00万元,河南神火发电有限公司120,287.00万元,合计482,957.00万元。
除子公司外,公司联营企业河南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14,625.00万元。
综上,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实际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497,582.00万元,占公司2012年底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7.39%。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恒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8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和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721号)文件核准,2012年7月17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500,000股,发行价格为8.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816,92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它交易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97,164,170.8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15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经公司2013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和2013年4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煤炭资源整合项目部分剩余资金和购置井下紧急避险设备(可移动式救生舱)项目的募集资金合计 74,792.03万元用途变更为铁路项目建设,其中,用于泉店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7,380.00万元,用于薛湖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67,412.03万元。
二、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决定将用于薛湖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67,412.03万元中暂时闲置的50,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合理性、必要性
公司和许昌神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神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5月16日完成了对河南神火铁运有限责任公司增资68,000万元的工作,其中使用募集资金67,412.03万元,增资款专项用于筹建薛湖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该项目因占地面积较大,沿线涉及村庄较多,个别村庄需整体搬迁,协调难度较大,进展缓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1,530万元。因此,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四、公司承诺
公司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 12 个月内也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为满足公司业务正常发展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财务费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公司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第五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 个月。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认为:
1、神火股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减少财务费用支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神火股份上述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3、本保荐机构同意神火股份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到期前应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第五届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第五届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五届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1日以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讨论,以签字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如下:经审阅有关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2013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状况,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是: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 个月。
此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是: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 000933 股票简称 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0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方案已经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15:00至2013年11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①在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5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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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上述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2013-03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3-03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3-037)、《董事会第五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33)。
2、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4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2、3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电话、传真或邮件
2.登记时间:2013年11月7日-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
3.登记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公司办公楼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4.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以及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应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33
2.投票简称:神火投票
3.投票时间:2013年11月8日9:30—11:30,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神火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如下表所示: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身份认证的目的是要在网络上确认投票人身份,以保护投票人的利益。目前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业务咨询电话0755-83239016/25918485/25918486,业务咨询电子邮件地址 cai@cninfo.com.cn。亦可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栏目。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 本次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如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17号
联 系 人:李元勋 班晓倩
联系电话:0370-5982722 5982466
传 真:0370-5180086
邮政编码:476600
2.会议费用: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范围和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授权委托有效期限:
| 序号 | 议案名称 |
| 1 | 《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 2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3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4 | 《关于修订<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委托价格(元) |
| 100 | 总议案 | 100 |
| 1 | 《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1.00 |
| 2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郑州裕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2.00 |
| 3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3.00 |
| 4 | 《关于修订<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