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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11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15日止。

    6、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1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或代销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但不得低于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9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12、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管理人通过中登公司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或通过公司网站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3年10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关于代销机构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7、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专线咨询。

    18、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直销专线电话021-61009916或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19、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事宜做适当调整。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除上述风险外,因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份额持有人还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应全面认识、充分了解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519973(A类);519972(C类)

    场内认购代码:521973(A类);521972(C类)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六)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15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募集期满,且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为年费率0.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场内外认购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M<100万0.6%
    10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0

    注:M为投资金额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