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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3年10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2 基金产品概况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国富恒久信用债券A类:

      ■

      2、国富恒久信用债券C类: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30日)

      1.国富恒久信用债券A类:

      ■

      2.国富恒久信用债券C类:

      ■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9月11日。本基金在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 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研究报告发布公平性、投资决策独立性、交易公平分配、信息隔离等方面均能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异常交易进行控制和审批。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市场流动性在经历了2013年二季度“钱荒”后逐步恢复正常,但整体流动性还是偏紧。 央行一方面通过逆回购对市场注入短期流动性,另一方面也进行了央票的发行以锁定长期的流动性。 银行间的回购利率水平较“钱荒”之前有一定的提升。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上半年经济的疲弱之后,在海外市场回暖,国内房地产升温,以及基建投资回升的带领下, 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 从公布的很多经济数据来看, 都较之前有所改善。 今年目前为止的通货膨胀总体保持了较低的水平,在总体经济不是特别强劲的情况下, 需求的疲弱导致通胀的压力不会太大, 四季度的通胀预计会有一定的抬升,但总体可控。 企业债在经历了上半年的上升之后在三季度出现了回调,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下跌了1.3%。国债则出现了非常大的调整,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下跌了3.1%。可转债随着股市的上升出现了较大的升幅,中标可转债指数在三季度上涨了2.4%。本基金三季度在信用债上保持了较低的仓位,同时对久期也进行一定的控制。同时可转债上的投资对基金业绩有一定正面的帮助,基金的净值总体有所上升。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国富恒久信用债 A 基金2013三季度净值增长0.19%,同期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为-2.15%,表现高于基准234个基点。国富恒久信用债C2013三季度净值增长0.10%,同期比较基准为-2.15%,表现高于基准225 个基点。一方面是因为基金在信用债和国债上的配置较低。另一方面是可转换债券对业绩有一定的帮助。

      §5 投资组合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5.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5.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5.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0.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明如下: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5月21日公告披露,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科伦药业表示主要是公司2011年收购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时存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的问题,公司决定就收购君健塑胶100%股权事项按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于2013年5月30日获得了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截至本报告期末,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暂无相关事项公告。

      本基金对科伦药业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调研,本基金通过长期跟踪该公司认为科伦药业符合本基金价值投资的理念,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5.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5.10.3 其他资产构成

      ■

      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基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有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该基金的情况。

      §8 备查文件目录

      8.1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8.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8.3 查阅方式

      1、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住所免费查阅,并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 查阅。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3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