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16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添利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中欧添A”)和添利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中欧添B”)。
3、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人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中欧添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中欧添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中欧添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认购中欧添A,同时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中欧添B。场外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则。
(1)场外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发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和代销机构。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以上场外代销机构未特别注明的,仅代理销售中欧添A份额。
(2)场内发售渠道
场内发售的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注:以上场内发售渠道仅代理销售中欧添B份额。
7、基金募集期: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其中中欧添A的募集期为:2013年11月4日至2013年11月22日;中欧添B的募集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
8、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中欧添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中欧添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
10、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无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1、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2、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中欧添A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中欧添B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中欧添A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中欧添B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中欧添A暂不受此限制,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3、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4、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并可至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10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上的《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于2013年10月24日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lcfunds.com)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开户及交易申请表单。
19、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最新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20、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2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2、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1、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中欧添利;基金代码:166021;
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份额,简称:中欧添A;基金代码:166022;
3、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级份额,简称:中欧添B;深交所场内简称:中欧添B;基金代码:150159;
(三)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十)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中欧添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和中欧添B的赎回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一)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中欧添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中欧添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中欧添B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中欧添B最终发售规模的范围内,对中欧添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中欧添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中欧添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9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中欧添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中欧添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9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中欧添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9 亿元-T日以前中欧添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中欧添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人T日中欧添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中欧添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中欧添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确认比例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第五位及其以后部分舍去;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中欧添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中欧添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中欧添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21亿元或7/3倍中欧添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中欧添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中欧添B 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中欧添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中欧添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中欧添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中欧添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中欧添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中欧添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中欧添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中欧添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中欧添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T日以前中欧添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中欧添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人T日中欧添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中欧添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中欧添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确认比例以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第五位及其以后部分舍去;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中欧添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二)募集方式
中欧添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中欧添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三)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中欧添A场外认购在基金销售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中欧添B场外认购在基金销售机构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基金各销售机构公告的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对中欧添A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四)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月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