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电价调整公告
电价调整公告
2013-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3-04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电价调整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通知》”)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并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上述《通知》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主要影响如下:
(一)调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本公司燃煤机组所在地区及其调价标准如下表所示:
| 省级电网 | 本次电价调低幅度 (含税、分/千瓦时) |
| 北京 | 1.35 |
| 天津 | 1.35 |
| 河北南网 | 1.04 |
| 河北北网 | 1.35 |
| 山西 | 0.90 |
| 蒙西 | 1.05 |
| 辽宁 | 1.20 |
| 江苏 | 2.50 |
| 浙江 | 2.50 |
| 安徽 | 1.49 |
| 福建 | 1.44 |
| 河南 | 1.30 |
| 广东 | 1.90 |
| 陕西 | 1.10 |
(二)调升部分电价附加标准及补偿标准
《通知》对部分电价附加标准及补偿标准进行调升,具体如下:
1. 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0.8分/千瓦时提高到1.5分/千瓦时。
2. 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0.8分/千瓦时提高到1分/千瓦时。
3. 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低于20毫克/立方米),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予以适当支持,电价补偿标准为0.2分/千瓦时。
(三)影响
经初步测算,此次调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预计将导致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减少约人民币6.1亿元(未经审计)(由于落实调升部分电价附加标准及补偿标准尚需环保部门认定,本次测算并未计入)。
本公告所指上网电价是指发电公司与电网公司签署的购售电合同标明的与电量对应的电价。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3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