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人物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3年10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B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0版:信息披露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在北京银行全国指定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如有变化请以当地北京银行公告为准)。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北京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26或登录北京银行网站: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8日。

    (2)自2013年10月30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自2013年10月30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公司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2、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为000385、C 类为000386。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间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3、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0.18%
    100万≤M<500万0.09%
    M≥5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500万0.30%
    M≥500万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 万元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份额99,503.58 份。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 万元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份额100,100.00份。

    4、各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本公司直销机构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的首次认购申请,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

    5、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3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8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机构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现代化支付系统:102584003247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现代化支付系统:10358400005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北京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网点办理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的时间:该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个人基金投资者可于周六、周日照常提交业务申请(委托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开立基金账户。在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个人基金投资者本人临柜提交以下材料: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持有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存入足额认购资金);③ 真实、准确、完整填妥的《个人产品综合签约申请表》。

    b.认购基金。个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填妥并提交《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2、网上办理

    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1)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2)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签约。如个人基金投资者首次办理基金业务时,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签约管理”功能,按照提示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网上签约;

    (3)开立基金账户。签约成功后,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账户管理”功能,按照提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4)购买基金。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购买/查询基金产品”,按照提示进行基金产品购买。

    说明:基金签约管理功能仅限证书版客户使用。若投资者是北京银行个人网银普通版或动态密码版客户,请投资者先在柜台办理基金签约后,再登录北京银行个人网银进行开立基金账户和购买基金。

    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电话银行:只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26,按相应提示提交认购基金申请。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2)个人基金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个人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基金手续,根据客户使用的网银版本不同,使用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密码。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网点办理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的时间:该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

    (2)机构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开立基金账户。在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由被授权人临柜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②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等单位身份证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⑦真实、准确、完整填妥的《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在北京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

    b.认购基金。机构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可办理认购基金申请,填妥并提交《北京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2、网上办理

    (1)机构基金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基金程序:

    a.登录北京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b.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签约。如机构基金投资者首次办理基金业务,选择“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签约管理”功能,先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然后进入签约环节,按照提示办理基金签约。

    c.开立基金账户。签约成功后,选择“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账户管理”功能,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d.购买基金。选择“公司理财-机构基金-基金交易”,按照提示进行基金产品购买。

    (2)具体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具体说明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电话:010-6622358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nvescogreatwall.com

    2、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223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网 址:www.invescogreatwall.com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