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人物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3年10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B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1版:信息披露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27号文批准。

      2. 本基金为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提供以下三种认购方式的部分或全部: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22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7. 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8. 网下现金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

      9.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10. 投资人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其中:

      (1)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2)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

      (3) 投资人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前,需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以下简称“黄金账户”),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账户备案。投资人可以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或以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提出认购申请。投资人每笔认购所提交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须为该合约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4)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1. 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金认购申请、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2. 销售网点(指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

      15. 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6. 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变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17.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及直销中心电话(020-85102506、010-63213377、021-50476668)咨询购买事宜。

      19.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0. 风险提示

      (1)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2) 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3)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

      (4) 本基金向投资人提供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等申购、赎回方式,并可在条件成熟后向投资人开放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不同申购、赎回方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后:

      1) 如具有黄金账户,投资人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的实物申购赎回。但在提交实物申购赎回申请前,投资人需完成账户备案;

      2) 投资人持有人如仅持有深圳A股账户,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3) 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只能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关于本基金各类申购、赎回方式的说明。

      (5)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6) 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无法直接取得实物黄金。

      (7)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代码:159934)

      (二) 基金场内简称

      黄金ETF

      (三)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 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2)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B座8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3)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 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3.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九)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人提供以下三种认购方式的部分或全部: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22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管理人对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 募集期认购资金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投资者用于申请认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黄金账户。

      基金发售期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发售公告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含募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在内的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予以退还。

      3.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利息折份额数量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1.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0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1/1.00=10,001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10,000份,需准备10,0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投资者,可以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或以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提出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Au99.95现货实盘合约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该投资者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该投资者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份额数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1000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最后一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均价为294.88元/克,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则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如下:

      认购份额=294.88×1,000÷1.00=294,880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94,88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 投资人采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方式参与本基金认购所涉及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三)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四)拟参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投资者必须先进行账户备案,以确保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包括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都有效且开户登记信息一致。基金管理人只接受通过账户备案的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可以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提出认购申请,或以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提出认购申请。投资人每笔认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黄金现货的重量须为该合约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五)发售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四、投资者开户

      1. 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本基金时,除具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需同时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1) 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尚无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3) 拟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但尚无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需于认购前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其会员代理办理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手续。

      2.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也可用于参与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但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不可用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2) 投资人以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认购,还应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3) 已购买过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五、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我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手续

      1. 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六、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认购份额在10万份(含10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认购。

      (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三)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易方达旗下基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出示深圳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提供复印件;

      3. 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4. 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机构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易方达旗下基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填写完整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

      3. 深圳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 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工商银行的直销专户:

      1.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 665257735480

      2. 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注意事项:

      1. 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有效或3天内有效(如果不选则默认为当日有效),对于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资金晚于截止时间到账的,则视为无效申请;对于选择3天内有效的申请,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则次日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2. 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2)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3)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七、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二)认购手续

      1.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

      2.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账户中备足符合要求的黄金实盘现货合约。

      3. 办理账户备案

      (1) 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本基金时,除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还需同时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性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

      (2) 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都有效且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登记信息一致的投资人方可参与本基金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3) 办理账户备案时,投资人应确保其黄金账户、证券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及开户时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必须一致。

      4. 填写认购委托单。

      5.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八、过户登记与退款

      (一)本基金权益由登记结算结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在发售期内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在发售结束后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验资完成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

      (三)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进行的认购,在发售期内被确认无效时,用于认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的下一工作日,由上海黄金交易所退还至投资者黄金账户。

      九、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发售公告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应予以退还。

      十、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层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陈晓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张咏东

      (三)销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B座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18088)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中心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电话(020-85102506)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四)登记结算机构

      1. 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2. 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