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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3-03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4日以通信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董事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时要求董事会秘书依据该报告编制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签署〈2014-2016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批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通集团”)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运营公司”)签署《2014-2016综合服务协议》。据此,双方互相提供通信资源租用、房屋租赁、电信增值服务、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末梢电信服务、综合服务以及共享服务。《2014-2016综合服务协议》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

    本提案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项议题属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常小兵、陆益民、佟吉禄及李福申回避表决)

    该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1) 同意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签订《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2)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事项将有利于增强相关关联交易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协同关联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本公司持续经营提供有效的保障,相关协议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为上述交易事项之目的,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批准公司起草的《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上刊登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安排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13年11月29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3-03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3年11月29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2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定于2013年11月29日召开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2013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同意召开此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周五 )上午9:30

    (四)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联通大厦A座2001会议室

    (五)会议的表决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表决事项:

    《关于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签署〈2014-2016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13年10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会议出席对象:

    1、于2013年11月22日下午3: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办法:

    股东可在2013年11月25日之前填妥本公告附件《回执》,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给本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议登记”字样。

    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路1033号29楼投资者关系部

    邮政编码:200050

    电话:021-52732228 传真:021-52732220

    联系人:王女士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食宿与交通费用自理,并请带好本人股票帐号(磁卡)。

    2、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应递交书面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授权范围。

    3、本次会议聘请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回执(自然人股东用)

    本人(或委托 先生/女士)登记出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资料如下。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二○一三年 月 日

    (本回执复印或自制均可使用)

    回执(法人股东用)

    本单位登记出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委托 先生/女士出席会议及行使股东的全部权利。本单位的有关资料如下。

    单位名称:

    股东帐号: 持股数: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二○一三年 月 日

    (本回执复印或自制均可使用)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编号:临时2013-03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重新订立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由本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根据其分别适用的上市规则进行公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还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的长久合作关系,联通集团对联通运营公司的一般业务需要已有深入了解,因而能提供满足需求的优质服务,并且,协议内容均符合中国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服务定价亦公允、透明,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已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事项的相关资料,本公司独立董事经过仔细审阅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上述情况和独立董事本人的独立判断,本公司独立董事刘彩先生、赵纯均先生、张英海先生、夏大慰先生认可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 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签订《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

    (2)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事项将有利于增强相关关联交易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协同关联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本公司持续经营提供有效的保障,相关协议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签订《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常小兵先生、陆益民先生、佟吉禄先生及李福申先生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与会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由于《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项下预期的各项交易的年度金额上限合计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本公司2011至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前次预计金额上限前次实际发生金额
    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6月
    通信资源租用联通集团6663.072.931.64
    房屋租赁(支出)联通集团1515159.549.224.60
    房屋租赁(收入)联通集团111000
    电信增值服务联通集团5550.510.130.20
    物资采购联通集团1010102.273.940.81
    工程设计施工联通集团35353527.2828.906.64
    末梢电信服务联通集团20202011.7414.477.98
    综合服务(支出)联通集团1010101.712.401.31
    综合服务(收入)联通集团2221.080.930.37
    共享服务(支出)联通集团5551.771.860.73
    共享服务(收入)联通集团111000
    南方21省、市(区)网络租赁联通新时空(定义见下文)2426-24.0026.00-
    合计 134136110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本公司2014至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本次预计年度金额上限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
    通信资源租用联通集团666
    房屋租赁(支出)联通集团151515
    房屋租赁(收入)联通集团111
    电信增值服务联通集团555
    物资采购联通集团101010
    工程设计施工联通集团555555
    末梢电信服务联通集团303030
    综合服务(支出)联通集团101010
    综合服务(收入)联通集团222
    共享服务(支出)联通集团555
    共享服务(收入)联通集团111
    合计 14014014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联通集团

    联通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大型综合电信企业,成立于1994年6月18日。联通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471,198,903.67元,其中国家股占98.44%,其余股权由另外11家公司持有。联通集团主要在国内从事电信及相关业务。联通集团目前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小兵,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联通集团2012年度总资产57,607,156万元、净资产23,988,5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1,611,262万元、净利润583,052万元。

    2.联通运营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于2000年4月21日在中国成立,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联通红筹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联通运营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091,677,827.69元。联通运营公司主要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固定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各类电信增值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以及与通信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业务等。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之日,联通集团持有本公司63.09%的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联通集团作为国资委控股的大型电信运营企业,拥有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通信网络,拥有当今世界上技术最为成熟、应用最为广泛、产业链最为完善的WCDMA制式的3G牌照,并且联通集团现金流状况良好,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联通运营公司目前拥有大量移动电话、本地电话及宽带用户,并于2012年12月26日完成了对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的收购,大大提高了中国南方固网网络和业务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联通集团在与联通运营公司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作中,双方均能够依据协议积极履行其义务,使得交易双方达成理想的交易目的。因此,本次关联交易的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签署了《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联通红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如下:

    (一)通信资源租用

    1.主要内容

    联通运营公司租用联通集团拥有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包括: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陆缆入境站、登陆或入境延伸终端站以及国际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包括:国际语音业务交换局、国际信令转接点、ATM/FR国际节点、国际传输/DDN节点、IP业务网国际节点和互联网国际关口),国际海缆容量以及国际陆缆等国际通信资源(“国际通信资源”),联通集团拥有的联通运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其他通信设施(“通信资源和设施”)。

    2.定价原则

    联通运营公司租用通信资源和设施的租用费,等值于通信资源和设施的年度折旧金额并且不高于市场价。

    联通运营公司应负责对其租用的国际通信资源的持续维护。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可协商决定由哪一方提供上述通信设施的维护服务。除非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集团另有约定,该等维护服务费用将由联通运营公司承担。如果由联通集团负责维护部分或全部通信设施,联通运营公司应当补偿其为维护该等通信设施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对于设施维护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参照市场价确定,没有市场价的,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但双方协商的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其中“合理成本”系指由双方协商确定之成本。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年度折旧费、现市场收费率及预计未来三年从联通集团租用的通信资源,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根据《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通信资源租用应付予联通集团的费用均不会超过人民币6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二)房屋租赁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双方同意相互向对方出租其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或者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拥有的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备。

    2.定价原则

    就双方相互租赁的房屋及其相关附属设备具体租金由双方基于市场价格或折旧及税金并参考当地物价部门规定之租金标准,并考虑双方之具体需要予以确定,唯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上述租金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复查,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进行调整及调整后的具体租金价格,唯调整后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租金、年度折旧费、现市场租金率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运营公司需从联通集团租赁房屋的范围和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根据《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房屋租赁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15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根据联通集团过往向联通运营公司支付的租金、年度折旧费、现市场租金率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集团需从联通运营公司租赁房屋的范围和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根据《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集团就房屋租赁应付给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1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三)电信增值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提供方通过各类电信网络及数据平台向联通运营公司的用户提供各类增值服务业务

    2.定价原则

    就提供方为联通运营公司提供增值服务所产生的实际现金收入,由联通运营公司与提供方各自的分支机构按照市场中同一区域内联通运营公司支付给同类其他独立于提供方的增值电信业务内容提供商(CP/SP)分成比例的平均水平进行结算。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就联通集团提供增值电信服务而向联通集团支付的收入以及估计用户对这种服务的用量,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按照《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增值电信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收入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5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四)物资采购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物资采购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进口电信物资采购、国内电信物资采购和国内非电信物资采购。上述采购服务包括招投标管理、技术规格审查、安装服务、咨询和代理服务等。

    联通集团直接出售给联通运营公司的自营物资主要为电缆、调制解调器等。

    联通集团亦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与物资采购服务和直接物资采购相关的仓储运输等服务。

    2.定价原则

    国内物资采购服务佣金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应不超过相关物资采购合同金额的3%。

    进口物资采购服务佣金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应不超过相关物资采购合同金额的1%。

    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出售的部分自营物资的定价标准,须按以下原则和顺序制定:凡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确定;凡有政府指导价的,参照政府指导价确定;凡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已经有市场价的,参照市场价确定;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也没有市场价的,采用联通集团和联通运营公司协商的方式确定,但联通集团和联通运营公司协商的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其中“合理成本”系指由联通集团和联通运营公司协商确定之成本。

    与物资采购服务以及直接物资采购相关的仓储运输服务佣金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须按市场价确定。其中“市场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价按以下顺序确定:(1)在该类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2)在中国境内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设备采购相关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按照《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设备采购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五)工程设计施工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施工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IT服务。

    2.定价原则

    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须参照市场价确定, “市场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价按以下顺序确定:(1)在该类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2)在中国境内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和中国网通系统集成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工程设计施工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按照《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工程设计施工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55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六)末梢电信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末梢电信服务项目包括:提供末梢电信服务,包括各种通信业务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如用户端通信设备的装、拆、移、修,部分通信产品的代理销售,账单打印和寄送,代收电话费用,电话卡制作、发展客户等;市场、客户的信息收集和反馈;通信局房辅助设备(如空调、消防设备)、电话亭的维护等。

    2.定价原则

    末梢电信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须按以下原则和顺序制定:凡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确定;凡有政府指导价的,参照政府指导价确定;凡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已经有市场价的,参照市场价确定;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也没有市场价的,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但双方协商的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其中“合理成本”系指由双方协商确定之成本。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末梢电信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按照《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末梢电信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30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七)综合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或从对方接受的有关服务,包括:餐饮服务、设备租赁服务(《通信资源租用框架协议》所涵盖的设施/设备除外)、车辆服务、医疗保健、劳务服务、安全保卫、宾馆服务、会议服务、花木园艺(绿化)、装饰装修、商品销售、基建代办、设备维护、市场开发、技术支持、研究开发、保洁服务、停车服务、职工培训、仓储(如储存电信有关的设备,包括零件及电路)、广告(如制作及刊登乙方广告于甲方的媒体上)和宣传/印刷,物业管理,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包括施工及安装配套服务,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产品销售和代理,运维服务,咨询服务)等。

    2.定价原则

    综合服务的定价和/或收费标准,须按以下原则和顺序制定:凡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确定;凡有政府指导价的,参照政府指导价确定;凡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但已经有市场价的,参照市场价确定;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也没有市场价的,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但协商的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其中“合理成本”系指由双方协商确定之成本。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综合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按照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综合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根据联通集团过往向中国网通系统集成支付的费用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集团需由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按照《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集团就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应付给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总额将均不会超过人民币2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八)共享服务

    1.主要内容

    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或从对方接受的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联通运营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的总部人员资源服务;(2)双方分别向对方提供的业务支撑中心服务;以及与第(1)及第(2)项服务相关的联通运营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的托管服务;(3)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场地及总部列支的其他共享服务。

    2.定价原则

    对于因联通运营公司向联通集团提供总部人员资源服务、联通集团或联通运营公司方分别向对方提供业务支撑中心服务、联通集团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场地及总部列支的其他共享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包括为提供共享服务而配备或添置的相关设备及资产的折旧及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物业费、人工费等)按各自的总资产比例分摊(其中联通集团的总资产应不含联通集团海外子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具体分摊比例由双方根据各自向另一方提交的财务报表所列总资产经协商后确定,并每年按照双方总资产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结算由联通运营公司统一和联通集团进行。

    3.交易上限

    根据联通运营公司过往向联通集团支付的费用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运营公司需由联通集团提供的共享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按照《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就共享服务应付给联通集团的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5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根据联通集团过往向联通运营公司支付的费用及预计未来三年联通集团需由联通运营公司提供的共享服务之范围及规模,预计于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按照《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联通集团就共享服务应付给联通运营公司的费用总额将不会超过人民币1亿元。因此,此金额已设定为此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经营需要,联通运营公司于2010年分别与联通集团及联通新时空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和电信网络设施租赁协议。鉴于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同时,联通运营公司已于2012年完成收购联通新时空的全部股权,因此双方的电信网络设施租赁不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为继续满足经营需要,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订立《2014-2016年综合服务协议》以取代原关联交易协议。

    基于联通集团与联通运营公司的长久合作关系,联通集团对联通运营公司的一般业务需要已有深入了解,因而能提供满足需求的优质服务,并且,协议内容均符合中国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服务定价亦公允、透明,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