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姓名 | 赵淑文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蔡志刚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沈淳 |
公司负责人赵淑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蔡志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3,388,632,303.92 | 3,253,391,492.65 | 4.1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536,937,013.04 | 2,568,379,791.84 | -1.22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67,727.01 | 21,271,832.07 | -87.93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820,816,802.47 | 633,614,740.32 | 29.5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7,192,056.81 | 36,299,430.00 | 30.0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6,130,819.36 | 20,242,957.45 | 78.4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86 | 1.41 | 增加0.45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06 | 0.0485 | 4.3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506 | 0.0485 | 4.33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 | 48,860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上海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27.91 | 260,253,000 | 260,253,000 | 无 |
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39 | 40,896,900 | 无 | |
李忠琴 | 境内自然人 | 3.86 | 36,000,000 | 36,000,000 | 无 |
严寒 | 境内自然人 | 3.86 | 36,000,000 | 36,000,000 | 无 |
ZHAO SHU WEN | 境外自然人 | 2.69 | 25,100,820 | 25,100,820 | 无 |
马小丰 | 境内自然人 | 1.84 | 17,154,054 | 无 | |
YAN JAMES | 境外自然人 | 1.28 | 11,897,280 | 11,897,280 | 无 |
蔡仁贵 | 境内自然人 | 1.08 | 10,038,330 | 无 | |
YAN YI MIN | 境外自然人 | 1.07 | 9,974,700 | 9,974,700 | 无 |
蔡志刚 | 境内自然人 | 1.00 | 9,294,750 | 无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40,896,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马小丰 | 17,154,054 | 人民币普通股 | |||
蔡仁贵 | 10,038,330 | 人民币普通股 | |||
蔡志刚 | 9,294,75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 8,614,92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何月囡 | 8,468,552 | 人民币普通股 | |||
李建平 | 7,080,07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朱宁 | 7,028,866 | 人民币普通股 | |||
张丽 | 6,692,22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潘国联 | 6,6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股东中,ZHAO SHU WEN和YAN JAMES、YAN YI MIN为上海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ZHAO SHU WEN与YAN JAMES、YAN YI MIN分别为母子、母女关系,三人为一致行动人。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报告期 | 报告期初 | 变动率% | 变动原因说明 |
货币资金 | 631,116,666.26 | 966,252,868.50 | -35% |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
应收利息 | 869,958.24 | 7,371,333.90 | -88% | 募集资金定期存款利息减少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180,000,000.00 |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 ||
短期借款 | 30,000,000.00 | 60,000,000.00 | -50% | 归还借款 |
预收款项 | 96,900,697.84 | 41,317,628.63 | 135% | 落实项目款项的管理和控制 |
应交税费 | 4,431,242.65 | -7,428,456.01 | -160% | 销售收入增长 |
项目 | 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变动率% | 变动原因说明 |
营业收入 | 820,816,802.47 | 633,614,740.32 | 30% | 销售收入增长 |
营业成本 | 642,953,545.26 | 458,818,318.25 | 40% | 生产成本增加 |
投资收益 | 29,657,209.71 | 16,265,615.44 | 82% | 由于合资企业利润较上年有较大增长 |
营业利润 | 41,235,995.87 | 26,362,752.44 | 56% | 投资收益增加 |
营业外支出 | 766,394.88 | 152,003.18 | 404% | 捐赠支出增加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2,567,727.01 | 21,271,832.07 | -88% | 收到的利息收入和补贴收入减少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委托理财情况
已到期理财产品:农业银行 本利丰225期保本型,委托金额1000万元,收益44,931.51元。
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理财产品名称 | 金额(元) | 预期收益率 |
1 | 浦发银行 | 利多多296期保本型 | 20,000,000.00 | 4.90% |
2 | 建设银行 | 利得盈对公尊享理财产品2013年第498期 | 70,000,000.00 | 5.05% |
3 | 建设银行 | 利得盈对公尊享理财产品2013年第567期 | 50,000,000.00 | 5.20% |
4 | 建设银行 | 利得盈对公尊享理财产品2013年第594期 | 40,000,000.00 | 5.00% |
合计 | 180,000,000.00 |
2、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上海安奕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增资,注册资本由720万美元增加到960万美元,于2013年8月6日已取得了换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上海安奕极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宁波安奕极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5%股权,宁波安奕极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于2013年8月13日完成了宁波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上海安奕极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持有宁波安奕极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20%股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1)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方: 收购人,ZHAO SHUWEN(赵淑文),控股股东旻杰投资。
承诺时间及期限: 2012年7月3日。期限: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实际控制人期间。
承诺内容: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广电电气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广电电气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和间接控制/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广电电气进行同业竞争,本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广电电气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的赔偿责任。3、在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广电电气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或本人构成广电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对本人持续有效。
(2)解决关联交易
承诺方: 收购人,ZHAO SHUWEN(赵淑文),控股股东旻杰投资。
承诺时间及期限: 2012年7月3日。期限: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实际控制人期间。
承诺内容:我方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我方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我方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我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2、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承诺
承诺方: 公司控股股东旻杰投资。
承诺期限: 股份限售期限2011.2.1-2014.1.31。
承诺内容: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原已故实际控制人严怀忠先生承诺,相应的股份限售承诺由继承人继续履行。
承诺期限2011.2.1-2014.1.31。
承诺内容: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012年9月6日公司临2012-33公告,已故实际控制人严怀忠先生,直接持有广电电气的股份和其通过旻杰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广电电气的股份,全部由其家属继承,相关变更事宜已全部履行完毕,相应的股份限售承诺由继承人继续履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志刚、张丽、马小丰、王江、蔡仁贵、朱光明,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股权托管等任何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亦不通过由发行人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等方式,减少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十二个月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或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以上承诺在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淑文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