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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2科伦01”2013年付息公告
    2013-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3-052

      债券代码:112126 债券简称:12科伦0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2科伦01”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11月4日,凡在2013年11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11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发行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科伦01” 、“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126)至2013年11月5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12科伦01”《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科伦01

      3、债券代码:11212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6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

      7、债券起息日:2012年11月5日。

      8、债券付息日: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5日为本期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1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9、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11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4日。

      2、除息日为2013年11月5日。

      3、付息日为2013年11月5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革新

      联系人:熊鹰、黄新

      联系电话:(028)82860678

      传真:(028)86132515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项目联系人:张胜、冯昊、吴承达、洪晓青

      联系电话:(028)86690037

      传真:(028)866900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