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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名流债”2013年付息的公告
    2013-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名流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3-56

      债券简称:09名流债 债券代码:112012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名流债”201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11月1日,凡在2013年11月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11月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发行的“09名流债”至 2013年11月2日将期满4年。根据《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1月4日支付2012年11月3日至2013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基本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8亿元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09名流债、112012

    4.债券利率:债券存续期前3 年票面年利率7.05%,存续期后2年(2012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2日)利率为8.00%。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09年11月3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情况:公司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子公司北京浩达天地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公司持有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43)部分股权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以担保本次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关于“09名流债”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64),本期债券“09名流债”票面利率为8.00%,本次付息每手“09名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0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11月1日

    2.除息日:2013年11月4日

    3.付息日:2013年11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1月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名流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3年11月25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027-87836606-678,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5层

    邮政编码:430071

    咨询电话:027-87838669

    传 真:027-87836606转678

    八、相关机构

    1.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 系 人:孙 健

    电 话:010-59312899

    传 真:010-59312908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 系 人:车 军

    特此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0月26日

    附件: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获取完税证明信息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