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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姓名徐文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杨威杨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吴永祥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威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8,208,280,648.047,722,204,595.136.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980,967,591.281,724,997,379.2714.84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0,030,542.64-58,070,546.10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8,857,146,414.616,469,195,437.6536.9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1,585,659.1980,307,135.6676.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7,443,216.2576,275,174.1880.1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656.50增加1.15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9880.200449.1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9880.200449.10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15,67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9.04190,528,000190,528,000质押130,520,000
    宁波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6.1429,952,35729,952,357
    王一丁境内自然人4.2720,832,00020,832,000
    浙江恒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0510,000,00010,000,000
    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0510,000,00010,000,000
    何明德境内自然人2.0510,000,00010,000,000质押10,000,000
    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0510,000,00010,000,000质押10,000,000
    汇添富基金公司-工行-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728,400,0008,400,000
    宁波海曙景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155,592,6155,592,615
    鲍林春境内自然人1.025,000,0005,000,000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胡建明1,110,525人民币普通股1,110,525
    洪金汉1,086,700人民币普通股1,086,700
    蔡文华1,074,259人民币普通股1,074,259
    王大彩1,062,853人民币普通股1,062,853
    张鹏1,000,000人民币普通股1,000,000
    王雅洁987,338人民币普通股987,338
    方伟600,014人民币普通股600,014
    刘泽昌517,900人民币普通股517,900
    郝国龙496,200人民币普通股496,200
    廖良芳479,803人民币普通股479,803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鲍林春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一丁为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与徐文卫、潘信强、翁海勇、陈建国、陈贤华、鲍林春、乌家瑜等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有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书》,根据该约定及王一丁承诺,其所持股份在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自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动委托徐文卫等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方过半数推选的代表(代表应为协议一方)行使。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增减变动(货币单位:元)
    项目期末金额期初金额增减额增减率
    预付款项766,986,438.51572,726,892.86194,259,545.6533.92%
    其他非流动资产13,157,183.688,066,705.695,090,477.9963.10%
    预收款项1,375,904,770.83802,025,396.60573,879,374.2371.55%
    利润表项目增减变动(货币单位:元)
    项目本年金额上年金额增减额增减率
    营业收入8,857,146,414.616,469,195,437.652,387,950,976.9636.91%
    营业成本8,070,076,923.755,955,684,240.042,114,392,683.7135.50%
    管理费用190,115,865.39120,413,203.9169,702,661.4857.89%
    财务费用72,288,862.4336,395,299.8535,893,562.5898.62%
    资产减值损失34,840,388.8523,881,452.5210,958,936.3345.89%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预付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1.94亿元,增加幅度为33.92%。原因主要是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材料需求增加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较期初增加509.05万元,增加幅度为63.10%。系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采用固定回报收益不参与经营而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转入所致。

    预收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5.74亿元,增加幅度为71.55%。原因主要是1-9月预收工程款,工程量与甲方结算工作滞后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营业收入本期较上期增加23.88亿元,增加幅度为36.91%,原因主要是本期末数据系合并了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市政集团)的利润表而上期数未合并所致,本期市政集团营业收入14.20亿元,另外,公司房建业务结算量平稳增长。

    营业成本本期较上期增加21.14亿元,增加幅度为35.50%,原因主要是本期末数据系合并了市政集团的利润表而上期数未合并所致,本期市政集团营业成本12.54亿元。

    管理费用本期较上期增加6970.27万元,增加幅度为57.89%,原因主要是本期末数据系合并了市政集团的利润表而上期数未合并所致,本期宁波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用4834.36万元。

    财务费用本期较上期增加3589.36万元,增加幅度为98.62%,原因主要是本期末数据系合并了市政集团的利润表而上期数未合并所致,本期市政集团财务费用2622.71万元,另外公司借款比余额比上期增加也是重要原因。

    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期增加1095.89万元,增加幅度为45.89%,原因主要是本期末单项计提的应收款坏账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11 年 2月 24 日就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事项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011年7 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诉讼事项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47,513,372.50 元。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和丰置业于2013年8月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于2013年底(春节前)结清所欠本公司工程款。

    3、本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支付公司承建的"和邦2号"项目工程款及利息113,307,932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公司申请,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和邦集团113,307,932元银行存款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和邦集团于2013年5月以公司"向反诉原告索取35,000,000元分包工程配合费"为由,反诉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0,000元,并要求保全财产35,000,000元。2013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公司35,000,000元银行存款,目前本案处于一审阶段。

    4、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其华为杭州二期生产基地一标段货款及利息6,721,134.67元,二标段货款及利息5,843,603.38元。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以涉案合同当事方是本公司为由,将本公司追加为该案件第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和相关逾期利息,对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将本公司追加为第三人的法律诉求不予支持。2013年7月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本案目前处于二审阶段。

    3.2.2 重要合同

    公司三季度签订的较大工程合同如下:

    1、公司与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产四期I标总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416万元。2、公司与宁海宁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宁兴兴海路住宅项目(御华府-Ⅱ标段)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052万元。

    3、公司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1000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滨海新城滨海大道一期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151万元。

    5、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恒一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恒一广场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801万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及补偿承诺。公司资产重组对方市政集团原有股东宁波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中亘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中嘉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景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景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景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景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景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景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同创投资等市政集团原有股东")承诺市政集团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4436.00万元、4437.00万元、4905.00万元。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2、资产重组股份锁定承诺。同创投资承诺如下:(1)、本公司持有的市政集团2,126.648万股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本公司以该部分股份认购的宁波建工股份自取得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予转让。(2)、本公司以上述股份以外的其余3,190.50万股股份(以下称"其余股份")认购宁波建工股份时,如持续拥有其余股份权益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则自取得宁波建工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本公司将不转让以其余股份认购的宁波建工股份;锁定期满后至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本公司转让的以其余股份认购的宁波建工股份不超过本次认购的宁波建工全部股份的17%。如持续拥有其余股份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取得宁波建工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予转让以其余股份认购的宁波建工股份。

    除同创投资以外的其他九家市政集团原有股东承诺如下:"如本公司取得宁波建工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市政集团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则自取得宁波建工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本公司将不予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至利润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本公司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取得的宁波建工股份的57%。如本公司取得宁波建工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市政集团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取得宁波建工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予转让该等股份。" 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3、资产重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同创投资等市政集团原有股东公司承诺:"本公司承诺,发行股份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宁波建工股份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将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宁波建工及其子公司(包括市政集团)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宁波建工及其子公司(包括市政集团)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竞争实体。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宁波建工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董监高人员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解决同业竞争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与公司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解决关联交易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尽可能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要求公司提供优于任何第三者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今后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兼并重组宁波市政集团,市政集团利润表本年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公司本身业绩增长,预计公司2013年度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0%—9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