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3年8月14日向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伦股份”)及实际控制人鲜言发出《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3]12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和鲜言针对媒体质疑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信沐雪巴菲特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与鲜言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但公司及鲜言未按要求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
2013年8月22日,本所向公司、控股股东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鲜言发出《关于要求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限期改正的决定》(上证公函[2013]1231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公司和鲜言于2013年8月27日17:00前,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详细、如实、正面、全面地回答所有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本所,同时要求公司将书面答复、《问询函》以及《决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并要求多伦投资积极配合本所监管工作,督促协助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
公司和鲜言仍未按照《问询函》和《决定》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多伦投资也拒绝配合本所监管工作,未督促协助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
公司、多伦投资和鲜言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8条、第2.22条和第17.1等有关规定。
本所于2013年9月2日向公司发出《关于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和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鲜言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多伦股份、多伦投资以及鲜言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三、对鲜言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协助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