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 兰州民百 编号:临2013-052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10月28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20号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所持股份总计176,051,924股,占公司总股本368,867,627股的47.7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张佳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76,051,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张佳云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意见: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兰州民百 公告编号:临2013-053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8日上午11:00时在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庞伟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即日起至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届满。(简历详见2013年10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3-044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