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3-025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3年10月28日,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湖南省岳阳市七里山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3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由董事长祝恩福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且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自2011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以来,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到任以来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承担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付出了辛勤劳动。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行业薪酬水平等情况,现建议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4 万元整/年不变。
(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单位:人民币
姓名 | 职务 | 调整前(税前) | 建议调整后(税前) |
徐卫忠 | 董事、财务总监 | 11.16万/年 | 18万/年 |
张伟 | 董事会秘书 | 11.16万/年 | 16万/年 |
(三)内部监事的薪酬
单位:人民币
姓名 | 职务 | 调整前(税前) | 建议调整后(税前) |
张晓辉 | 监事会主席 | 11.16万/年 | 16万/年 |
乔志钢 | 职工监事 | 3万/年 | 3.48万/年 |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祝恩福先生、周岳陵女士、肖勇军先生、徐卫忠先生、张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同意提名廖安先生、常启军先生、蔡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
经核实,上述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其他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上述8名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公司向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等事宜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及公司制度规定,拟将相关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定提请于2013年11月20日召开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关于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祝恩福:男,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1962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岳阳市工商联副主席,岳阳市企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曾任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浩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庆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惠州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岳阳凯达科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祝恩福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浩讯科技有限公司、岳阳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74.25%股份,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浩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周岳陵女士之夫、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祝英华之弟,除此以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周岳陵:女,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1963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曾任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浩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庆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惠州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岳陵女士通过浩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53%股份,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浩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为公司董事祝恩福先生之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祝英华之弟媳,除此以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肖勇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2年5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省岳阳市一中英语教师,中石化洞庭氮肥厂子弟中学英语教师,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岳阳中石化壳牌煤气化有限公司人事行政对外事务经理,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惠州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被评为岳阳市新世纪十大优秀经济人物。
肖勇军先生通过岳阳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62%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徐卫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中兴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岳阳长岭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忠先生通过岳阳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32%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物流师。曾服役于在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通信处。曾任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出纳、会计、采购总监。现任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安庆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惠州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7月获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
张伟先生通过岳阳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42%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廖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高级职业经理人、美国项目经理(PMP)。曾任长岭炼油厂工程处工程科副科长、科长、长炼九五工程指挥部计划科副处长、长岭炼化机动工程部副部长。现任长岭炼化岳阳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炼方元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廖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常启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08月出生,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曾任桂林集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安信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现任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常启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蔡翔: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美国华盛顿大学Foster商学院访问学者(2011.3-2011.9),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已出站),现任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广西信息产业发展研究基地主任,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软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行为科学学会副会长,桂林经济学副会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第一届、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兼职教授,山西省科技政策与战略研究会常务理事,广西科技厅软科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核心期刊《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杂志社编委,省级教学团队“管理类核心课程群教学团队”负责人。
蔡翔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3-026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3年10月28日,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湖南省岳阳市七里山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3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晓辉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且公司监事就本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意见:(1)公司董事会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应出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在提出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自2011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以来,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到任以来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承担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付出了辛勤劳动。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行业薪酬水平等情况,现建议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津贴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4 万元整/年不变。
(二)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单位:人民币
姓名 | 职务 | 调整前(税前) | 建议调整后(税前) |
徐卫忠 | 董事、财务总监 | 11.16万/年 | 18万/年 |
张伟 | 董事会秘书 | 11.16万/年 | 16万/年 |
(三)内部监事的薪酬
单位:人民币
姓名 | 职务 | 调整前(税前) | 建议调整后(税前) |
张晓辉 | 监事会主席 | 11.16万/年 | 16万/年 |
乔志钢 | 职工监事 | 3万/年 | 3.48万/年 |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浩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岳阳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各自提名张晓辉先生、余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张晓辉先生、余波女士将与职工代表监事乔志钢先生(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上述两名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经核实,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拟任监事中,最近2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晓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石化洞庭氮肥厂合成车间技术员,湖南凯美特气体有限公司生产经理,中石化壳牌煤气化有限公司运行主管,现任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总监,监事会主席。2008年被评为岳阳楼区劳动模范。参与了公司“二氧化碳动态减压提纯技术”、“低温容器复合保冷工艺”、“一种食品级二氧化碳产品的生产方法”等专利及其他非专利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研究。
张晓辉先生通过岳阳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37%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余波: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2月出生,曾任湖南洞庭氮肥厂生产员工、湖南凯美特干冰有限公司生产员工。现任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余波女士通过岳阳信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08%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乔志钢: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10月出生。 曾服役于39690部队任航空机械员,多次受到部队嘉奖;现任公司职工监事,生产部门员工。
乔志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3-028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廖安、常启军、蔡翔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廖安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6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常启军、蔡翔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被提名人蔡翔在此之前未担任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13-029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廖安 ,作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6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 廖安(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廖安
日 期: 2013年10月28日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常启军,作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3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人常启军(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常启军
日 期: 2013年10月28日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蔡翔,作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下转B1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