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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临2013-037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06号)核准,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传播”或“公司”)于2013年10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包括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55,352,48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9,999,99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9,996,862.4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已于2013年10月22日16:00前将认购款足额划付至主承销商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用于本次发行的专项账户。2013年10月23日,华西证券在扣除承销费后向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购款。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0月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3>76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兴业银行、华西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或“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户 名: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43102010010066509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37,421,992.00元,其中募集资金净额为1,029,996,862.40元,尚待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为7,425,129.6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华西证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西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斌、程敏敏以及华西证券指定的工作人员方维、张昊宇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华西证券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兴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西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如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但未能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兴业银行不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八)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西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西证券发现公司、兴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或书面报告。

      (十)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一)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华西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