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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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林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顺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顺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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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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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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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变动主要系比较期基数较低,本期货币资金余额增加所致;
预付款项变动主要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付中介机构费用所致;
营业收入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药品销售额增加及房租收入增加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药品销售额增加及房租收入增加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偿还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变动主要系本报告期应收款项账龄变动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投资收益变动主要系联营公司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期亏损减少所致;
营业外收入变动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一处房地产被法院拍卖产生收益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大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上期公司一处房地产被法院拍卖收回资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大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3年5月7日,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公字[2013] 20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12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 条和第14.1.6 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3年5月14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1)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四种情形之一;
(2)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3)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6)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7)公司解散;
(8)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9)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第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0)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11)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的其他条款。
公司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7)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8)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2、“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金泰股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运资金-30,287.13万元,累计亏损47,318.1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8,000.66万元;因缺乏资金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部分资产被抵押、依法冻结或查封。该等情形将影响金泰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故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目前该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3、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3年3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已于2013年3月27日披露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2013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年8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31173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关于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公告》。
4、2013年8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关于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2013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13年9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北京百奥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涛先生将其持有的济南金达药化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6、2013年10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三家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关于接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北京慕先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7、重大诉讼及其进展
(1)2003年12月15日收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1号、1722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诉状称: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以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未注册)的49%的股份为质押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工行根据《转贷款合同书》签订借款总金额2,629.80万元的三年期借款合同(已还款170万元),由公司应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分红偿还贷款本息,虽贷款未到期且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未注册也一直未投产运营,仍起诉本公司,请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8,057,377.55元,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份有优先受偿权; 2003年度公司会计报表作增加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处理。 2004年7月29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4年8月1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中止诉讼的裁定。2005年3月21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商初字第1720号、172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做出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借款本金1239.8万元人民币、220万元人民币,并自2000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对公司在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的4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2005年6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剥离了上述贷款事项。2009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12月24日、2004年9月15日及2009年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2)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起诉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年11月2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下达了(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令№ 0503642。冻结我公司和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7年1月31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贷款本金333万元,利息847942.09元(利息计至2006年12月20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另行计付);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330元,财产保全费8585元,合计2191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款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已预交,故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与原告结清。2009年11月2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称,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公司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1月29日、2007年2月3日及2009年1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对于以上1、2项公司所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12年12月12日,公司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公司同意在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向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足额偿还人民币15,000,000.00元;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公司偿还的人民币15,000,000.00元款项后,对公司剩余债务人民币33,093,104.37元中豁免公司人民币18,093,104.37元债务,并在2日内向公司出具《关于豁免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的确认函》;公司同意在收到上述《关于豁免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务的确认函》的第二天起开始对所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00.00元剩余债务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收到公司偿还的人民币15,000,000.00元。 因此,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同意对公司剩余债务人民币33,093,104.37元中豁免公司人民币18,093,104.37元债务。上述债务豁免后,公司尚欠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的剩余债务15,000,000.00元未予履行。2013年9月12日,公司与中矿必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必拓")经友好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相关内容如下:双方确认,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我公司共欠中矿必拓款项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5,675,000.00元。我公司同意在本还款协议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向中矿必拓偿还人民币15,675,000.00元,中矿必拓收到我公司偿还的人民币15,675,000.00元后,我公司所欠中矿必拓款项已全部还清,我公司不再欠中矿必拓任何款项。本还款协议书生效且中矿必拓收到我公司偿还的人民币15,675,000.00元后,中矿必拓同意持本还款协议书与我公司共同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终结事项。由于该项还款人民币15,675,000.00元需向我公司的股东借款,因此,只有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我公司向股东借款人民币15,675,000.00元议案后,本协议正式生效。2013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因无参会股东对《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的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未获通过。所以我公司与中矿必拓签署的上述《还款协议书》不生效。上述债务重组事项已于2012年12月13日、12月29日、2013年9月14日、10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3)公司与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3年11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济南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济南金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403,171.72元。 2005年8月12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我公司所持有的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0万股法人股,2006年11月6日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35万元竞得。2006年12月4日 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4)历城执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被执行人(我公司)在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法人股归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北京赛伦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于2013年5月3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4号《执行裁定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 期限自2013 年3 月18日至2014年3月17日。(2004)历城执字第213--4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43.764905万股。2013年8月初,公司到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公司房产情况,查询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了(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两份)、(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将公司的两栋房产予以查封。公司截止目前尚未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本院已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历民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为:历城002840)。查封期限:上述措施期限自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7日。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处分、转移、毁损、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请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为:历城002840)。(2004)历城执字第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请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为:历城002841)。
2013年7月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永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已查封我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进行评估鉴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价值鉴定报告书》鲁永晟评鉴定【2013】第015号,评估鉴定结论如下:根据清查、盘点财产清单,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4月30日,委托评估鉴定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443.764905万元的股权,评估价值人民币1,542,217.18元。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2013)济历法委拍字第16号《相关当事人参加拍卖会通知》,主要内容为:定于2013年10月15日9时30分由山东齐鲁中天拍卖有限公司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拍卖标的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443.77万元的股权。2013年10月15日下午,经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技术室沟通,由于无人参加竞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我公司持有的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443.764905万元的股权进行的拍卖流拍。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3年9月3日、10月10日、2005年8月17日、2006年12月6日、2013年5月7日、8月7日、10月15日、10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4)2004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起诉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查封了公司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第2-5幢房产、公司对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3060万股股权、公司历城国用95字第1002002号及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两宗土地。2004年4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0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判令我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由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报告期内,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2010)泰执字第29-1号、(2010)泰执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和(2010)泰执字第29号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公司在洪楼西路29号房产,包括证号历城002841号项下的第2-5幢(面积2019.05平方米)及证号002840号项下第6幢房产(面积4818.41平方米)。轮候查封我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查封期间两年。(2010)泰执字第29号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另外,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正在修建的220国道占用了上述两宗土地中的部分土地(约8700平方米),公司将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进一步了解和沟通。2011年7月18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1)泰中法技拍字第23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26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由泰安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举行联合拍卖会,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的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的平国用(99)字第005号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拍卖,由于无人参加竞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的土地拍卖流拍。2011年8月25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11)泰中法技拍字第30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31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民诉讼中心由泰安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举行联合拍卖会,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的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的平国用(99)字第005号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拍卖,由于济南鲁雅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职工就拍卖我公司土地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故负责拍卖我公司土地的拍卖师宣布中止拍卖我公司土地,何时拍卖,另行通知。2012年6月27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冻结我公司在济南恒基制药有限公司享有的51.96%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两年(2012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2012年8月9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向我公司送达的(2012)泰中法技拍字第19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需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平国用(99)字第005号土地使用权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第二次拍卖,兹定于2012年8月22日上午10:30分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由泰安市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拍卖会。在2012年8月22日上午,经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沟通,由于无人参加竞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平国用(99)字第005号土地使用权证下评估报告中所载宗地二进行的第二次拍卖流拍。2012年9月24日,我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向我公司送达的(2012)泰中法技拍字第24号《召开拍卖会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需对我公司位于济南市平阴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土地使用权证下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9)字第005号土地使用权证下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兹定于2012年10月17日上午10时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由泰安市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宏拍卖有限公司组织召开拍卖会。2012年,我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拍卖程序异议书》,就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2年10月17日拍卖我公司位于平阴县两宗土地一事提出异议。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1号异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异议。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恢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洪楼西路29 号土地证号为: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 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809.7 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一年。 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的(2013)鲁执复议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2010)泰执字第29恢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阴县栾湾乡平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8字第081306069号)和平阴县安城乡西寨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99字第005号);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2日)。报告期内,公司所欠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根据(2010)泰执字第29号恢1裁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债务申请执行人由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奇骏")。2013年9月12日,公司与深圳奇骏经友好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相关内容如下:双方确认,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我公司共欠深圳奇骏款项本息合计为人民币46,698,742.65元。我公司同意在本还款协议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以现金的方式向深圳奇骏偿还人民币36,698,742.65元;剩余欠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待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一次性偿还乙方;深圳奇骏在收到我公司偿还的人民币36,698,742.65元之日起,同意我公司对剩余款项人民币10,000,000.00元不再计息。本还款协议书生效且深圳奇骏收到我公司偿还的人民币36,698,742.65元后,深圳奇骏同意持本还款协议书与我公司共同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解协议事项。由于该项还款人民币36,698,742.65元需向我公司的股东借款,因此,只有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我公司向股东借款人民币36,698,742.65元议案后,本协议正式生效。2013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因无参会股东对《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的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未获通过。所以我公司与深圳奇骏签署的上述《还款协议书》不生效。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3月18日、2004年5月14日、2010年5月13日、2010年6月5日、2011年7月28日、2011年9月8日、2012年6月29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8月24日、2012年9月25日、10月19日、12月22日、2013年1月31日、2月20日、3月23日和4月20日、9月14日、10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5)我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29号《应诉通知书》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案件各方当事人为:原告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济南金鲁大厦和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起因:原告在诉状中自称: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是st金泰的名义持有人,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历下区支行为该笔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且该权利义务已经由原告承继,而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注销,将人员、资产并归被告济南金鲁大厦。另外,目前该笔股份几经派送,总股数为5333334股。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所代持st金泰股份为原告所有,并由两被告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名下5333334股st金泰股份属于原告所有;由被告协助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济南金鲁大厦承担。2012年12月2日,本案开庭审理,由于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已注销,为查清上述5333334 股的股权的真实合法持有人,公司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书》,请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济南市总工会直属工会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1)济民二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确认济南金鲁实业总公司所持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333334股的股权归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限被告济南金鲁大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相关权属登记手续;驳回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467元,由原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11年12月10日、2012年11月3日、2013年4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6)公司与济南双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经向济南市长清区法院了解,确认进展情况如下:经了解,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已于2009年8月11日下达了(2003)长民商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但公司并未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从济南市长清区法院档案室复印了(2003)长民商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结果如下:①由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济南双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60759.62元;②由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60759.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两被告承担。经向长清区法院执行局了解,原告收到判决后,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此,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7)公司与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经向济南市长清区法院了解,确认进展情况如下:经了解,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已于2004年5月26日下达了(2003)长民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2003)长民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2003)长民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但公司并未收到上述3份《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从济南市长清区法院执行局复印了上述3份判决书及(2004)长执字第848号《民事裁定书》。第一,(2003)长民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①由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工程款496385.62元;②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工程款476919.52元;③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上述①、②项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150元由原告负担3402元,两被告负担14743元。第二,(2003)长民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①由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工程款542079.65元;②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工程款520821.64元;③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上述①、②项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915元由原告负担1590元,两被告负担15325元。第三,(2003)长民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①由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工程款479135.22元;②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工程款460345.63元;③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上述①、②项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340元由原告负担936元,两被告负担14404元。经向法院了解,法院已于2006年以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公司的资产偿还了原告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宏昌分公司全部债务。
(8)我公司于2012年7月9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各方当事人为:原告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起因:原告在诉状中自称: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由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700万元共同设立。公司设立后股东山东兴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相应的出资额已投资到位。被告以实物出资的房屋、土地也由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但至今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裁决,责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历城区洪楼西路29号院内建筑面积1519.02平方米(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2号)过户手续;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历城区洪楼西路29号院内,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证内,面积1262.37平方米土地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如下:因涉案房产、土地已于2010年3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依据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故本案应中止审理。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12年7月11日、2013年3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9)我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案件各方当事人为:原告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起因:原告在诉状中自称:自2002年1月31日起,被告分9次向原告累计借款243.3653万元。2004年2月19日至2005年12月14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还款计26.7421万元,尚欠216.6232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裁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6.6232万元;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按年贷款利率6%计算)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限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86231.70元;驳回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30元,原告负担640元,被告负担23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预计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影响金额为1334432.10元。2013年4月8日,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3)济商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0元,由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12年7月13日、2013年3月29日、7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云
2013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