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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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孙树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宝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吕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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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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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本期末余额124,696,095.05元,较年初减少68.89%,主要原因是:本期主导产品销售不畅,货款回收欠佳,同时偿还到期票据较多;
(2)应收票据本期末余额131,115,683.28元,较年初减少31.84%,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票据减少;
(3)应收账款本期末余额146,177,892.54元,较年初增加77.86%,主要原因是:本期货款回收欠佳;
(4)其他流动资产本期末余额25,797,074.67元,较年初减少38.02%,主要原因是:本期增值税留抵额减少;
(5)短期借款本期末余额1,039,375,804.13元,较年初增加46.20%,主要原因是:本期贸易融资贷款增加;
(6)应付票据本期末余额120,004,458.76元,较年初减少75.85%,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的到期应付票据较多;
(7)预收款项本期末余额31,136,853.23元,较年初减少54.81%,主要原因是:本期预收水合肼货款减少;
(8)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末余额12,088,324.03元,较年初减少31.33%,主要原因是:年初应付职工奖金余额本期发放完毕;
(9)其他应付款本期末余额187,877,469.01元,较去年同期限增加35.52%,主要原因是:百丽案终审判决,将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54,261,516.81元所致。
(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期末余额减至0元,原因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本期偿还完毕;
(11)预计负债本期末余额减至0元,原因是:百丽案终审判决,将预计负债转入其他应付款54,261,516.81元所致。
(12)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491,429.37元,较去年同期减少87.18%,主要原因是:本期实现增值税减少;
(13)销售费用本期金额33,213,126.69元,较去年同期限增加38.86%,主要原因是:本期运输费用增加;
(14)财务费用本期金额74,359,542.00元,较去年同期减少25.85%,主要原因是:本期票据贴现费用减少;
(15)资产减值损失本期金额2,813,839.44元,较去年同期减少84.89%,主要原因是:去年同期对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1557.54万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丽)借款担保案:本案于2012年11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1月15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百丽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9300万元及损失;被告亚星化学公司对亚星集团9300万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深圳百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潍坊星兴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对亚星集团欠款本金及损失中不能清偿部分向深圳百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36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由于公司认为:深圳百丽与以下简称亚星集团之间的借款合同违法无效,公司对《保证合同》的签订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追认,因此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深圳百丽则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13年5月13日开始受理此案。
2013年10月17日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
(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从2011年2月25日起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1年5月6日,从2011年5月7日起以人民币9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中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74元,由深圳市百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1837元,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1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山东强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已于2013年10月8日在潍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我方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应诉,现本案尚未判决。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9日承诺将根据本公司搬迁的实际进展情况,并充分考虑本公司厂房建筑物及其不可拆迁设施的损失以及设备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停产损失等,经评估并经双方确认后,亚星集团将再支付给予本公司对应的补偿金。
公司于2008年收到亚星集团补偿款4000万元,2012年底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合计8001.76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搬迁补偿款12001.76万元,未补偿额公司与亚星集团、政府尚在协商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声
2013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