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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旭利二审后事
    2013-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纸判决,宣告一场旷日持久的“老鼠仓”案件尘埃落定。

      从5月23日二审开庭,到10月29日宣判,5个月的时间,李旭利最终等到的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从明星基金经理到阶下囚,李旭利已成为一个“符号”,一个“话题”——市场有关该案的评论争议,至今仍然莫衷一是。

      而如何从根源上寻求“老鼠仓”的治理之术,为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则是这些评论争议的最终导向和价值所在。

      ⊙记者 丁宁 ○编辑 于勇

      终审落槌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和事实已足以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涉案股票

      

      “对判决结果很遗憾。”李旭利律师周泽在二审宣判后对记者说。

      这与5个月前他的表态截然不同。5月23日,同样是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结束了长达7小时的二审庭审后,周泽对记者说:“很顺利,对终审判决有信心。”

      在当时二审庭审中,李旭利翻供称,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引诱、胁迫,并否认自己指令李智君购买股票;检察院也当庭撤回了李旭利妻子袁雪梅2011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所作指证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股票的证言——该证言曾被视为李旭利涉案的关键证据之一。

      庭审过后,周泽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调查申请,内容都涉及李旭利当庭所称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胁迫作供,及被侦查人员要求写纸条让袁雪梅、李智君配合“作证”的情况。

      二审出庭的检察机关代表也表示,后续检察院会就相关办案人员为李旭利传递纸条和录音一事进行调查。

      据周泽介绍,二审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曾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5月29日和8月27日两次向法院申请对该案延期审理。“然而两次延期后,并未提供任何新证据。”

      二审宣判后,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表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和事实已足以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涉案股票。

      第一,李旭利因其职务而事先掌握未公开信息;

      第二,涉案账户资金来源于李旭利夫妇及其亲属,李旭利系账户实际控制人之一;

      第三,涉案账户于交银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期间满仓购买相同股票;

      第四,没有证据支撑李智君擅自决定为李旭利购买涉案股票的可能性;

      第五,李旭利在一审判决前稳定供述自己指令李智君购买工行和建行股票。

      告一段落

      对于李旭利本人和其家人来说,二审判决给这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画上了休止符

      

      在庭后采访周泽时,李旭利妻子袁雪梅亦在场。对于判决结果,袁表示不愿多谈。“很多压力没法说,不知道怎么说,也不希望李旭利担心。”袁雪梅说,“后续事宜我会委托周律师来处理,我本人不宜多表态。”

      “尽管终审判决后并非不能再申诉,但从我对他们(李旭利本人及袁雪梅)的了解,可能不会再有进一步的举动。”周泽表示。

      据卷宗显示,李旭利是在2011年8月13日于北京被捕,距今羁押已逾两年,若按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刑期将执行至2015年8月12日止,目前实已服刑过半。

      

      启示录

      “老鼠仓”的发生折射出目前公募行业激励机制不到位的问题

      

      尽管对于当事者来说,事件或就此平息。然而,从明星基金经理到阶下囚,李旭利已成为一个话题,成为市场探讨行业发展的一个“符号”。

      某证监局系统人士对记者表示,根据卷宗,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伴随其职业生涯始终,的确触犯了法律,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期监管层对股市、债市硕鼠都加大了打击力度,显示了其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

      沪上某券商自营基金经理表示,“老鼠仓”的发生折射出目前公募行业激励机制不到位的问题。“尽管新《基金法》在相关领域开了窗,但囿于监管的复杂性,在基金经理买卖股票方面,行业态度依然保守。”

      事实上,无论持何种观点,如何从根源上防治“老鼠仓”,为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是这些评论争议的最终导向和价值所在。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称,行业应改变只重业绩、忽视不良从业记录的习惯。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应有一个职业操守的标准,并上升为对其进行排名的一个要求,从长远上呵护基金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