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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2013-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公告编号:临2013-18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1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5年期品种简称为“12海螺01”,代码为122202;10年期品种简称为“12海螺02”,代码为122203。

    3、发行主体: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品种和10年期品种。其中,10年期品种附加第7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60亿元。其中,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25亿元,10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35亿元。

    6、债券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89%,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10%。

    7、计息期限:5年期品种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10年期品种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1月6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海螺01”、“12海螺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12海螺01”、“12海螺02”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下列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海螺01纳税款”、“12海螺02纳税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

    账户号码:34001675908050140346

    账户名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焦晨漪

    咨询电话:0553-8398031

    传真:0553-8398882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11号

    邮编:241070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2海螺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12海螺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叁

    联系人:廖丹 潘阳阳

    联系电话:0553-8398911/8398851

    传真:0553-8398931

    邮编:241070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丁大巍、陶臻

    电话:010-5902 6600

    传真:010-5902 6670

    邮编:100025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0日

    附表:

    “12海螺01”/“12海螺02”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项目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