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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3-04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7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三季度报告》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技术”)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其他股东为非关联自然人。

    为支持弘业技术业务的顺利开展,现拟为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保证期为两年。弘业技术管理层以所持公司股权和收益及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

    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因弘业技术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更为详尽的内容参见同日公告的《临2013-045-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1、原“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个星期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修订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原“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修订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3、删除原第十七条,修订为: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原第二十四条中,增加: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5、原“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3年11月15日(周五)上午9:30,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情况详见同日公告的《临2013-046-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28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编号:临2013-04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技术”);

    ● 本次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6,000万元人民币。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技术”)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其他股东为非关联自然人。

    为支持弘业技术业务的顺利开展,现拟为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保证期为两年。弘业技术管理层以所持公司股权和收益及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

    2013年10月30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一致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综合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是公司履行相应担保责任的依据,若上述综合授信最终未获银行批准,则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自动失效。

    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因弘业技术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炎华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医疗器械的销售(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外建设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预决算,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建筑五金、五金工具、水暖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非关联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49%。

    财务指标:弘业技术成立于2012年8月10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弘业技术经审计总资产4,463,311.65元,净资产3,940,454.82元, 资产负债率11.71%。

    截至2013年9月30日,弘业技术未经审计总资产15,190,805.28元,净资产4,043,046.19元, 资产负债率73.38%。

    三、董事会意见

    弘业技术主营医疗、市政工程设备的代理进口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弘业技术对银行授信的需求额度也不断增加。目前,各家银行的授信已经基本用完,在手合同出现了授信缺口。为支持弘业技术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在全面了解其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状况后,拟再为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保证期为两年。

    弘业技术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司,本公司对其在经营、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次担保,弘业技术管理层以所持公司股权和收益及个人信用为本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6,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经参会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弘业技术2012年度及2013年1-9月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3-04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将于2013年11月15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时间: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五)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于2013年11月8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3年11月11日—14日上午8:40—11:30,下午1:30--5:20。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证券部。

    五、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和代理人费用自理。

    联系电话:025-52278488、025-52278677

    传真:025-52278488

    联系人:曹橙、郑艳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年 月 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