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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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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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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2013-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3-068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0月30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华能轮台电厂(2×350MW)热电联产工程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两机共用),数量为1套,用于华能轮台电厂(2×350MW)热电联产工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采购方: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秦海峰;

      3、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力生产及销售(限所属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电力、热力、煤炭、煤化工、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投资;

      5、住 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799号;

      6、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2×350MW表凝式间接空冷系统设备(两机共用),数量为1套;

      2、合同金额(含税):¥9560.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伍佰陆拾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

      3.2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3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4设备运行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5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3年10月30日;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设计错误或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修理或赔偿买方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拆卸、再安装、调试费用等)。换货或修理时间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是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运抵买方指定地点,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7.2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损坏,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要求修理或更换。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7.3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或损坏的设备而使本合同设备的建设和运行被延迟或中断,则保证期应按实际被延误或中断的时间相应的延长。

      7.4如果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货物迟交:迟交1-4周,延迟罚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4%;迟交第5-8周,延迟罚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8%;迟交第9周及以上,则每周延迟罚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0%,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供方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收入119315万元的6.848%,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4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3-069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0月30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供方”)与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签订了《8×660MW)超临界燃煤机组直接空冷凝汽器设计、技术服务和主要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提供直接空冷系统设备、技术服务和设计,数量为8台套,用于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8×660MW)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合同采购方: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元珞;

      3、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铝后加工;铝锭、铝制品及衍生产品的生产销售对电力、热力、煤炭、煤化工、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投资;

      5、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

      6、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一家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该公司由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共同投资兴建的以煤电铝为基础,以铝材料深加工为核心的循环性综合型企业。本合同工程项目属于建设规划年产300万吨电解铝及铝深加工产品之内,配套总装机容量近6000MW发电机组,总投资1000亿元以上,综合了煤矿、碳素厂、水务公司、专用铁路、海运码头等产业,形成综合配套循环产业经济链。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8×660MW直接空冷系统系统、设计及技术服务;

      2、合同金额(含税):¥79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亿玖仟壹佰万元整);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

      3.2投料款为合同总价的30%;

      3.3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40%;

      3.4设备调试款为合同总价的20%;

      3.5设备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3年10月30日;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起止。

      7、违约条款

      7.1 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其造成工程返工、报废等所有问题,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其施工安装费用。

      7.2 到货验收时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等任何质量问题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免费维修、更换、退货,并根据实际损失由供方进行赔偿。

      7.3 如果不是因需方书面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任意设备的任一节点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需方有权按照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每迟交一周(7天)的,违约金金额为单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3%,需方有权将该等违约金从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

      如需方在顺延一年的基础上有延迟支付货款,则此期间欠款利率按年利率10.5%进行计息结算且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同时供方交货相应顺延,超过六个月以上,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4 供方存在迟延交货或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等违约情形的,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需方或设备实际使用方造成的损失,须就前述该等损失向需方赔偿。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供方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2012年度营业收入119315万元的56.662%,因合同执行周期较长,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2014、2015、2016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履行周期为2014-2016年,年均合同金额(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

      4、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履行的风险;

      2、钢材、复合铝带材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铝材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3、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慢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