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北人股份 编号:临2013-029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3年10月17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称“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1日在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公司二楼6203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董事滕明智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长张培武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培武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人集团公司签订的《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人集团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交割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自2013年10月31日起,公司现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全部由北人集团公司接收,人员也全部由北人集团公司接收和安置。为保证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后公司董事会能够依法正常运作,董事会拟更换部分董事,原独立非执行董事继续留任。
经公司大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本次董事会拟增补蒋自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本次董事会拟增补王平生先生、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的任职资格已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非执行董事吴东波女士,执行董事姜驰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双儒先生、王徽女士、谢炳光先生、王德玉先生继续留任。
在上述新董事就任后,张培武先生、陈邦设先生、滕明智先生、李升高先生、魏莉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董事候选人将提交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建议董事任期从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日起至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见附件二。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董事,第一任职年度基本工资将在人民币15-25万元之间,第二、第三任职年度的基本工资则按照公司业绩的表现做出调整,但最高不会超过上一任职年度基本工资的120%,最低不会低于第一任职年度基本工资的90%;其领取的年终奖金多少由董事会全权决定,按年度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署的《业绩合同》执行情况兑现。非执行董事之年度袍金为人民币不超过4万元。
4、审议通过更换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鉴于自2013年10月31日起,公司现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全部由北人集团公司接收,人员也全部由北人集团公司接收和安置。总经理陈邦设先生、副总经理孔达钢先生、陈长革先生、薛克新先生、成天明先生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故为保证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后公司经营班子能够依法正常运作,董事会决定更换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董事长提名,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聘任胡传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一)。建议总经理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董事会秘书继续由焦瑞芳女士担任,任期至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经总经理提名,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一)。建议副总经理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总会计师继续由姜驰女士担任,任期至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见附件三。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详细内容见公告临2013-030)。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原名称“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六号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需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原名称“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的议案,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告临2013-031)。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公司董事张培武先生、滕明智先生、吴东波女士、李升高先生、魏莉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其他六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的有效表决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1)蒋自力,中国国籍,男,45岁,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蒋先生曾任北京市机电研究院环保所所长;北京市机电研究院副院长、院长;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兼北京第二机床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京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董事长;呼和浩特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蒋先生挂职锻炼任浙江省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现任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蒋先生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及企业运营管理经验。
(2)王平生,中国国籍,男,64岁,本科,高级工程师。王先生曾任北京金属结构厂技术员、车间副主任;北京高压气瓶厂副厂长、厂长;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董事长。
(3)胡传忠,中国国籍,男,44岁,清华大学机械制造工学学士,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阿灵顿商学院EMBA;高级工程师。胡先生曾任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助工、副处长、处长、副总工、技质部副部长、副总经理;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书记、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廊坊天海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董事。
(4)康毅庆,中国国籍,男,54岁,清华大学机械工程工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康先生曾任北京锅炉厂技术员;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巴威公司”)工艺部设计工程师、制造部服务中心经理、集箱车间经理、模式壁车间经理、制造部部长; 北京巴威公司党委副书记、(中方)副总经理;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
(5)李俊杰,中国国籍,男,35岁,太原重型机械学院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李先生曾任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市场部业务员、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现任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公司将与非执行董事蒋自力先生签订有关服务合约,其年度袍金为人民币不超过4万元。公司与执行董事王平生先生、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签订有关服务合约,其酬金第一年基本工资为人民币15-25万元之间,第二、第三年基本工资则按照公司业绩的表现做出调整,但最高不会超过上一任职年度基本工资的120%,最低不会低于第一任职年度基本工资的90%;其领取的年终奖金多少由董事会全权决定。
蒋自力先生、王平生先生、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出任公司董事,建议董事任期从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日起至 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除前述披露的情形外,附件一中董事候选人与公司之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概无关系,蒋自力先生为公司大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平生先生、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与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关系。五位董事候选人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公司股份权益及无于在过去三年在其它于香港或海外任何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就该五位董事候选人而言,除上文披露外,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必须股东垂注的其它事宜。
截止最后实际可行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保存的名册,公司上述五位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的权益或淡仓的情况。
附件二: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董事候选人发表的独立意见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1日召开。经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充分了解,会议审议通过大股东提名的蒋自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委员提名的王平生先生、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阅上述候选人的声明、履历等相关文件后认为:
1、 蒋自力先生、王平生先生、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蒋自力先生、王平生先生、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提名蒋自力先生、王平生先生、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双儒、王徽、谢炳光、王德玉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三: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 经审阅,公司会前提供的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
2、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3、经本人所了解认为胡传忠先生、康毅庆先生、李俊杰先生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聘任的公司岗位职责的需要,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有利。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双儒、王徽、谢炳光、王德玉
2013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北人股份 编号:临2013-030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公司按照重组方案,原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和负债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气体储运装备业务相关资产进行置换,故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原《公司章程》:
第一条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继续保留,并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进行了规范,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条件。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17号文批准,于1993年7月12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1993年7月1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005015956。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人集团公司。
现修改为:
第一条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继续保留,并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进行了规范,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条件。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17号文批准,于1993年7月12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1993年7月1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005015956。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人集团公司。
原《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Beiren Printing Machinery Holdings Limited
现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Beijing Jingcheng Machinery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原《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邮政编码:100176,电话:67886677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901室,邮政编码:100022,电话:010-87707356
原《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法经营,合理、有效地使用公司资金,以先进的科学管理为先导,不断追求技术进步,运用市场和技术的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经营战略,讲求经济批量和规模效益,经营印刷机械及其相关产业,以优等的产品、优等的服务和领先的技术,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创世界一流公司,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法经营,合理、有效地使用公司资金,以先进的科学管理为先导,不断追求技术进步,运用市场和技术的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经营战略,讲求经济批量和规模效益,经营气体储运装备及其相关产业,以优等的产品、优等的服务和领先的技术,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创世界一流公司,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原《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许可经营范围:生产印刷机械、锻压设备、包装机械、前述机械设备的零配件;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范围:开发、设计、销售、修理、安装印刷机械、锻压设备、包装机械、前述机械设备的零配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印刷设备及印刷工艺技术培训;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出租办公用房、机械设备;销售印刷器材。
公司依据本条所述经营范围,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依据本条所述经营范围,依照法定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合资企业和办事机构。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许可经营范围: 生产气瓶、蓄能器、压力容器及配套设备、附件、灭火器、灭火系统产品及配件、医疗器械用气瓶、救生器材用瓶、饮食机械用气瓶及配件、燃气汽车用气瓶、缠绕瓶及配件、储气式特种集装箱、集束装置、低温气瓶及配件、液化天然气瓶及配件、铝胆、铝瓶及配件、新型增强复合材料(碳纤维、有机纤维及高强度玻璃纤维等复合材料)及制品、复合气瓶(车用天然气储气瓶、呼吸器储气瓶、水处理容器)、复合气瓶测试设备 、生产压缩机(活塞式压缩机、隔膜式压缩机、核级膜压机);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7日) 。
一般经营范围: 提供自产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低温储运容器的批发;提供售后服务及维修服务 ;设计、销售压缩机(活塞式压缩机、隔膜式压缩机、核级膜压机)及配件;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设备维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 。
公司依据本条所述经营范围,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依据本条所述经营范围,依照法定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合资企业和办事机构。
原《公司章程》: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六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原《公司章程》: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现修改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原《公司章程》:
第二百七十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但根据上下文的意思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本章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
“董事” 公司的董事
“普通股” 任一内资股或到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住所”、“公司法定地址” 指公司位于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委任的公司秘书
“中国”、“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现修改为:
第二百七十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但根据上下文的意思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本章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
“董事” 公司的董事
“普通股” 任一内资股或到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住所”、“公司法定地址” 指公司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京城机电大厦901室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委任的公司秘书
“中国”、“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上述公司章程修正案已于2013年10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公司章程》中变更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北人股份 编号:临2013-031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公告“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交易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海工业有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的大学生公寓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建筑面积为4,520.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2.78平方米,转让价格为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国友大正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10,577.95万元。天海工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国友大正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为准,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3月31日。
●交易风险: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联交所批准发出股东通函;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的股东通函是否获得联交所批准发出、批准发出时间,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公告不构成对本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根据本公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查阅本次关联交易的附属文件。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公告了《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有偿将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院内的办公楼项目总包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租赁总包建筑面积为15,851.7平方米(其中:地下停车场2,864.64平方米,第一层2,397.15平方米,第二层2,310.47平方米,第三层2,203.05平方米,第四层2,253.1平方米,第六层2,203.05平方米,第七层1,620.24平方米及双方商定的配套院区划定区域)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租赁总包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并与其签订《办公楼租赁总包合同》,总包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日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
过去12个月,除上述关联交易及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关联交易,也未有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释义
上市公司、本公司、北人股份 | 指 |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京城控股 | 指 |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指 | 北京京城机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天海工业 | 指 |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北人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天海工业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交易标的、大学生公寓、拟出售资产 | 指 | 本次交易中拟出售的天海工业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的大学生公寓 |
本次交易、本次资产出售 | 指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海工业有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的大学生公寓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建筑面积为4,520.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2.78平方米,转让价格为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10,577.95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3年3月31日 |
北京市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国友大正 | 指 |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海工业有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的大学生公寓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建筑面积为4,520.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2.78平方米,转让价格为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国友大正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10,577.95万元。天海工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京城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47.78%股份。资产管理公司为京城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天海工业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四)过去12个月内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公告了《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有偿将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院内的办公楼项目总包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租赁总包建筑面积为15,851.7平方米(其中:地下停车场2,864.64平方米,第一层2,397.15平方米,第二层2,310.47平方米,第三层2,203.05平方米,第四层2,253.1平方米,第六层2,203.05平方米,第七层1,620.24平方米及双方商定的配套院区划定区域)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租赁总包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并与其签订《办公楼租赁总包合同》,总包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日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
过去12个月,除上述关联交易及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关联交易,也未有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前的12个月内,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累计约89.2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为10,577.95万元。因此,自2012年11月1日至本次交易为止,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关联交易金额约为10,667.15万元,达到3,000万以上。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人股份备考审计报告(XYZH/2013TJA1006-5),2013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4,344.92万元。自2012年11月1日至本次交易为止,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关联交易金额占2013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备考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2.65%,超过5%。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京城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47.78%股份。资产管理公司为京城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天海工业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京城机电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5号2号楼四层A406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东里15号楼南配楼
法人代表:王富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26日
主要经营业务:资产管理;物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出租房屋;提供公共停车场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提供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办公服务;机械设备设计、维修;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日用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工艺品、汽车零配件。
资产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京城控股。
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2-12-31/2012年度 | 2011-12-31/2011年度 |
资产总计 | 48,822.07 | 46,912.69 |
负债合计 | 993.15 | 0.3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7,828.92 | 46,912.32 |
营业总收入 | 3,457.73 | 0.00 |
利润总额 | 1,200.26 | 0.3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894.52 | -0.05 |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为天海工业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的大学生公寓,目前已全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朝涉外06字第00164号,证载面积为4,520.49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京朝国用(2006出)第0127号,证载面积为1,402.78平方米。
上述资产未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况,亦不存在现有或潜在的涉及上述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天海工业于2005年8月以2,469.90万元的价格购买取得交易标的,目前维护保养正常,使用良好,按20年年限计提折旧,残值率10%。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3月31日,账面原值2,469.90万元,账面净值1,619.27万元。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国友大正就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将拟出售资产与在接近评估基准日时期内已经成交的同一供需圈内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依照这些已经成交的房地产价格,通过多项因素的修正而得出评估值。
于评估基准日,拟出售资产账面值为1,619.27万元,评估值为10,577.95万元,评估增值8,958.68万元,增值率为553.25%。
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海工业有偿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的大学生公寓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建筑面积为4,520.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2.78平方米,并与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转让价格为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3月31日的评估值10,577.95万元。
(一)《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天海工业于2013年10月31日,与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1、协议双方:天海工业与资产管理公司;
2、买卖标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的大学生公寓,其中转让建筑面积为4,520.49平方米;
3、标的作价:转让价格为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3月31日的评估值10,577.95万元;
4、交割及付款安排:天海工业应在其控股股东北人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房地产买卖之后及房地产总价款全数付清时将该房产交付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该合同签字生效后1日内支付房地产总价款的50%,待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后,2日内支付另外50%。
5、协议生效:协议双方签署并取得以下批准后生效:
(1)联交所批准北人股份发出股东通函;
(2)北人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履约能力情况
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两年财务状况请见本公告“二、关联方介绍”之“(二)关联方基本情况”。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本次交易的能力。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拟转让的大学生公寓用于安排天海工业气体储运装备业务部分人员住宿。天海工业正在新建生产线,新生产线与本次交易拟出售的大学生公寓距离较远,大学生公寓内多数人员将逐步搬离,大学生公寓使用率将下降,天海工业因此将大学生公寓进行转让。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与生产经营无关,本次交易并不会影响天海工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次交易使天海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从而进一步突出主业,减少低效率资产数量,提高企业的资产回报率。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项关联交易议案,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董事滕明智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会议,委托张培武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协议事项 | 赞成票 | 反对票 | 弃权票 | 说 明 |
关于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的议案 | 6 | 0 | 0 | 关联董事张培武先生、滕明智先生、吴东波女士、李升高先生、魏莉女士回避表决 |
《关于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亦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协议,这是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规范。
2、本公司委托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天海工业大学生公寓于2013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其编制评估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3、本次关联交易之交易价格均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针对本公司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张培武先生、滕明智先生、吴东波女士、李升高先生、魏莉女士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于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1、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交易标的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假设等重要评估参数及评估结果公允、合理,交易价格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次交易前的12个月内,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5、《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北人股份 编号:临2013-032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一致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鉴于自2013年10月31日起,公司现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全部由北人集团公司接收,人员也全部由北人集团公司接收和安置。为保证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后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正常运作,监事会拟更换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的推荐,本届监事会拟提名刘哲女士、韩秉奎先生(简历见附件)作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建议监事任期从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日起至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另有一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代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推选。
原监事继续履行职责,在上述新任监事就任后,王连升先生、郭轩先生、王慧玲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本议案有效票:3票;赞成: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
公司监事之年度袍金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本议案有效票:3票;赞成: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有效票:3票;赞成: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上述三个议案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1、刘哲,中国国籍,女,35岁,工学学士,讲师。刘女士曾任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轻工分院教师、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党委/公司宣传部部长,现任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建议监事任期从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日起至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公司将与刘女士订立书面合约,根据刘女士履职表现年度袍金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2、韩秉奎,中国国籍,男,58岁,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高级会计师。韩先生曾任北京高压气瓶厂财务科科长、会计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财务部副部长,现任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建议监事任期从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日起至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公司将与韩先生订立书面合约,根据韩先生履职表现年度袍金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除前述披露的情形外,所有将于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提名参选的监事与本公司之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关系,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公司股份权益及无于在过去三年在其它上市公司担任监事职务。就该等将于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被提名参选的监事而言,除上文所述外,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任何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必须股东垂注的其它事宜。
截止最后实际可行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保存的名册,本公司全部监事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的权益或淡仓的情况。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北人股份 编号:临2013-033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本公司更换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
4、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本公司6206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二、会议审议事项: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关于更换本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1) 审议蒋自力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2) 审议王平生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3) 审议胡传忠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4) 审议康毅庆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5) 审议李俊杰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2、审议关于更换董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
3、审议关于更换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1)审议刘哲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2)审议韩秉奎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关于更换监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
5、审议关于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办法:
(1)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
(3) 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截至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本公司股東名册上登記的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4)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应当于2013年11月26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执交回本公司,回执形式可采用来人、邮递或者传真。
(5)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本公司将于2013年11月15日至2013 年12月16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于2013 年11月14日下午4:30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铺,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股东代理人,代理出席和表决。
委托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签署,则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须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之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四、其他事项:
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
联系电话:010-67802565
传 真:010-67802570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焦瑞芳
预期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0月31日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表格有关之股票数目(附注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吾等(附注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身份证号码:
持有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票:A股 股,H股_ _股,为本公司之股东,现委任(附注3)大会主席,或____ __ ___地址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在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本公司6206会议室举行之本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该大会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就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决议案投票,如无做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酌情决定投票。
议 案 | 赞 成 附注4 | 反 对 附注4 | 弃 权 附注4 |
普通决议案 | - | - | - |
1、审议关于更换本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 - | - | - |
(1)审议蒋自力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2)审议王平生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3)审议胡传忠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4)审议康毅庆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5)审议李俊杰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2、审议关于更换董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 | |||
3、审议关于更换本公司监事的议案 | - | - | - |
(1)审议刘哲女士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 |||
(2)审议韩秉奎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 |||
4、审议关于更换监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 | |||
5、审议关于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处置部分资产的议案 | |||
特别决议案 | - | - | - |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7、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8、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9、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日期:2013年__月__日
签署(附注5)
附注:
1.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 , 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2.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3.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 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派代表之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码。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认可。
4.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则请在相应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使,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5.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持有人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法人单位的印章,或经由法人/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6.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后须于大会指定举行开始时间前 24 小时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方为有效。
回 执
致: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吾等(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H股__________股( 注二)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吾等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2013年12月 16日(星期 一) 9:30 在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本公司6206会议室举行之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2013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请将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 2013年 11 月 26 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6号。此回执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010)67802570,邮政编码为1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