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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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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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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2013-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3-058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7月1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3年9月13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企业性质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有权审批机构申请将公司企业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同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该事项的详细情况见2013年7月13日和2013年9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近日,公司已经办理完成变更企业性质的有关事宜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性质由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3-059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

      复牌暨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披露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3-046),并于2013年10月9日披露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3-047),公司股票自2013年10月9日开市起实行重大资产重组特别停牌。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10月21日、10月25日、10月31日披露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50、2013-051、2013-052、2013-057)。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及公司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均已前往交易对方现场进行了现场尽职调查工作,现正根据现场尽职调查的结果,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审计、评估工作量较大,目前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仍未完成;同时,重组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仍需要与交易对方就相关问题进行持续沟通,并就有关方案进行具体论证。因此,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于2013年11月7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复牌。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限将延期至不超过2014年1月7日复牌并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如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自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关于该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直至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公告后复牌。公司董事会对延期复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