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7版)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杨菲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开放式311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关澜
联系电话:(0755)2694800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66190975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传真:(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崔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93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A、通福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通福A、通福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通福A、通福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通福B封闭运作。在通福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通福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通福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通福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通福A、通福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通福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通福A、通福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通福A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通福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通福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通福A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公告下一封闭期适用的、通福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2%(含)。通福A首个封闭期的利差值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首个封闭期的利差值设定通福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通福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通福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通福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通福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通福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通福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通福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通福A折算后的1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通福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通福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通福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福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18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年7月18日、2014年1月18日、2014年7月18日,以此类推。2014年1月18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1月17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2013年1月17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通福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通福B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通福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通福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通福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B享有,亏损以通福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通福A、通福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通福A份额和通福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该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A的开放日计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通福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TA为自通福A《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UMAT为T日通福A的份额余额,NUMBT为T日通福B的份额余额,R为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M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通福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T为T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为T日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
(1)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通福B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日),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计算公式如下:
■
通福A份额、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通福A份额和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通福A的非开放日(T日),设TA为自通福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通福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UMT为T日通福A的份额余额,NAVAT为T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M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通福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通福A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 为T日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BT为T日通福B的份额余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通福A非开放日,NAVAT为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通福A的开放日,NAVAT为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3年9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12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通福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福A、通福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通福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通福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通福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基金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通福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通福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通福A或通福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通福A和通福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或同时对通福A、通福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通福A、通福B的发售方式因销售机构不同而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通福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通福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通福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通福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及认购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比对通福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下转B1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