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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8版)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限额

    本基金通福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通福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通福A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通福A在认购时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通福B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通福B的认购费率如下:

    通福B场外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 万元0.6%
    100 万元≤M<500 万元0.4%
    M≥500 万元单笔1000 元
    通福B场内认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注:M为认购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福A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通福A类,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5)/1.00=10,005.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通福A,可得到10,005.50份通福A份额。

    (2)通福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通福B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费率为0.6%,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通福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1.00=9945.8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通福B,可得到9945.86份通福B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通福B份额1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6%,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5.5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1.00=5份(保留整数)

    认购份额总额=10,000+5=10,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通福B份额,需缴纳10,060元,认购费用为6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通福B份额。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福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通福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通福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通福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通福A的份额数×通福A的折算比例

    通福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通福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通福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通福A的开放日对通福A进行申购和赎回,通福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通福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通福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通福A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通福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通福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通福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通福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通福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通福A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通福A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通福A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B份额的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比对通福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通福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通福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通福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通福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通福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通福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福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通福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福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通福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通福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通福A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通福A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元。

    (2)通福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福A申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通福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通福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为基准扣除相应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通福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福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通福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通福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通福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4)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通福A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含申购费)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场外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
    100 万元≤M<500 万元0.5%
    M≥500 万元每笔1000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30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或者等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赎回费率
    T≤1年0.5%
    1年<T≤2年0.25%
    T>2年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为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赎回费率
    T≤30天0.1%
    T>30天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448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9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948.22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9,523.8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2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果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通福A与通福B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通福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通福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通福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通福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通福 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福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福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通福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通福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通福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通福A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通福B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通福B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通福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通福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通福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通福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通福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通福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通福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通福A的处理方式。

    通福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通福A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的通福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通福A和通福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通福A和通福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通福A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通福B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通福B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通福A 和通福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通福A和通福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通福A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通福A份额数×通福A份额的转换比率

    通福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通福B份额数×通福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通福A份额(或通福B份额)的转换比率、通福A(或通福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通福A、通福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通福A、通福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资行为,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6、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7、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通福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通福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通福A的开放日计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通福A与通福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与C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通福A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通福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A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通福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通福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通福A的首次开放或者通福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通福A的年收益率、通福A和通福B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通福A办理申购、赎回;

    (22)通福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通福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