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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版:信息披露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公司担保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主要生产数据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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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3-057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原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该变更事项具体详见公司2013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华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853000000145767,专户余额为35,630,777.90元。由于原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为该专户,其中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60,000,000.00元将在2014年3月12日前归还至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新建年产6000万罐气雾漆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华夏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华夏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家东、龙涌可以随时到华夏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华夏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华夏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华夏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华夏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华夏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华夏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华夏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