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热电 公告编号:2013-临086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阶段
●本公司为原告方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80,731,544.16元
●本次诉讼暂不确定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公司2013年11月5日起诉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及新疆天恒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力合同共计三案。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 职务:董事长
被告一: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盛实业”)
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87—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海 职务:总经理
被告二::新疆天恒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天恒纺织”)
住所地:石河子北泉镇军垦新村6小区153栋
法定代表人:何兴荣 职务:总经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事实
1、2008年8月15日至2010年12月8日期间,天盛实业因大宗工业用电需求,与公司签订了六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天盛实业履行了供电义务,但天盛实业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交清电费的义务,2013年9月30日,公司与天盛实业就拖欠巨额电费一事,达成《资产折抵电费合同》,天盛实业同意将价值共计42,506,885元人民币的抵制资产归公司所有。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按原告要求向原告提交设备归原告所有的产权证明、加盖被告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等原告认为必要的文件;被告应为折抵设备办理原告为唯一受益人的保险,并向原告提交保险单正本和批单。”合同签订后,公司依法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天盛实业经公司发函后,仍拒绝该合同相应的义务;经折抵后,天盛实业仍然累计欠缴电费34,708,719.16元,且拒绝清偿该拖欠电费。
2、2011年7月6日,天恒纺织因大宗工业用电需求,与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电义务,但天恒纺织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交清电费的义务,2013年9月30日,公司与天恒纺织就拖欠巨额电费一事,达成《资产折抵电费合同》,天恒纺织同意将价值共计3,515,940元人民币的抵制资产归公司所有。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按原告要求向原告提交设备归原告所有的产权证明、加盖被告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等原告认为必要的文件;被告应为折抵设备办理原告为唯一受益人的保险,并向原告提交保险单正本和批单。”合同签订后,公司依法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天恒纺织经公司发函后,仍拒绝该合同相应的义务。
(三)、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资产折抵电费合同》(编号为:tiansheng20130930)项下的价值42,506,885元折抵资产归公司所有,并要求天盛实业向公司交付上述合同项下所有折抵资产的相关凭证(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销售发票、设备清单、设备保险凭证、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设备技术资料)。
2、请求法院判令天盛实业向公司支付拖欠电费34,708,719.16元(截止2013年10月25日的电费),直至被告结清实际拖欠的电费为止。
3、请求法院判令《资产折抵电费合同》(编号为:tianheng20130930)项下的价值3,515,940元折抵资产归公司所有,并要求天恒纺织向公司交付上述合同项下所有折抵资产的相关凭证(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销售发票、设备清单、设备保险凭证、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设备技术资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