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0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1月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3年11月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江继忠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2013年11月1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1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87号文核准,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40.75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8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36,250,175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21,250,1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5,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出具的会验字[2012]1855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的“年产16,000吨柔印无溶剂复合软包装材料项目”、“年产3,500吨异型注塑包装材料项目”和“年产12,000吨多功能包装新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13-015)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公司、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经济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84222999174,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144,010,672.86元。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6,000吨柔印无溶剂复合软包装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001695608052502935,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30,398,270.08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500吨异型注塑包装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专户银行和公司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和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作为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实施“年产16,000吨柔印无溶剂复合软包装材料项目”和“年产3,500吨异型注塑包装材料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五、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陈肖汉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另外,“年产12,000吨多功能包装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用完,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无需再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