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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致使聚盈A无法按时开放赎回或申购的,赎回开放日或申购开放日延至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后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2)聚盈B的开放日
聚盈B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起每1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
聚盈B的第一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B的第二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B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到成交确认,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B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例二:假设2013年8月30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聚盈B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4年8月29日;聚盈B的第二个开放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5年8月28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同理。若投资者未于第一个开放日2014年8月29日对持有的聚盈B份额提交赎回申请,则只能至少持有至第二个开放日2015年8月28日才能提交赎回申请,以此类推。
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致使聚盈B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延至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1)聚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聚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其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盈A基金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聚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盈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聚盈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聚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聚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盈A的份额数×聚盈A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9位,聚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折算基准日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前聚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聚盈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聚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期终止日(正常情况下该日为聚盈B的开放日,T日)的前2个工作日(T-2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盈B基金份额。
3)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盈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聚盈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聚盈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盈B的份额数×聚盈B的折算比例
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9位,聚盈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折算基准日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前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盈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规模限制
在聚盈B的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B的份额规模上限。
一般情况下,聚盈A的份额规模上限为m倍聚盈B的份额规模上限(m为该聚盈A申购开放日所处的运作周期聚盈A与聚盈B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对于第一个运作周期,m为7/3)。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m倍聚盈B份额规模上限的范围内,设定聚盈A的份额规模上限,并可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公告。
(二)净值计算规则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为聚盈A和聚盈B的份额总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聚盈A及聚盈B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的聚盈A和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
■
其中,
t为聚盈A自上一个折算基准日起(不含该日,如T日之前聚盈A尚未折算,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含该日)的运作天数(若T日为合同生效日或聚盈A的折算基准日,则t=0)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但在聚盈A、聚盈B的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小数点后第10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15号)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聚盈A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售。
本基金聚盈B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参与聚盈A或聚盈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聚盈A和聚盈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聚盈A和聚盈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本基金聚盈A的募集上限为4.68亿份(不包含利息折算的份额)。本基金聚盈B不设募集上限。
若聚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规模大于其募集上限,则在满足募集期间单个基金账户累计认购金额限制的前提下,按照提交认购申请后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而且确认后聚盈A的总规模不超过其募集上限的原则,对聚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聚盈A与聚盈B的初始份额配比不超过7/3。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聚盈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聚盈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聚盈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认购聚盈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账户累计认购聚盈A的金额上限为人民币50,000元。
4、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聚盈A、聚盈B均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聚盈A和聚盈B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三: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聚盈A 1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5.20)/1.00=10,005.2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聚盈A,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聚盈A份额10,005.20份。
(4)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起资金认购聚盈B份额1000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聚盈A与聚盈B的初始份额配比不超过7/3。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聚盈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赎回;聚盈B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和销售方式,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
聚盈A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第二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A的赎回。聚盈B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1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不开放申购、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以及聚盈B的开放日的具体规定详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聚盈A的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0:00至15:00。在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若对截止至某一时点聚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聚盈A的份额余额接近或达到其份额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不接受聚盈A的申购申请。
聚盈B的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聚盈A、聚盈B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该级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申购、赎回开放日该级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聚盈A的申购、赎回原则
(1)聚盈A的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1.0000元;
(2)聚盈A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以赎回开放日聚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2、聚盈B的申购赎回原则
(1)聚盈B的申购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办理申购、赎回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1)聚盈B
1)聚盈B的赎回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B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聚盈B的申购
(I)若对聚盈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盈B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在下一运作周期的规模上限,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II)若对聚盈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盈B的份额余额大于其在下一运作周期的规模上限,则在经确认后聚盈B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其规模上限的前提下,对已提交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申购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2)聚盈A
1)聚盈A的赎回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盈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聚盈A的申购(含不开放聚盈A申购的情形)
(I)在运作周期首个工作日以外的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
(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或等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
(i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则按以下原则对聚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a) 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该账户累计持有的份额总额超过单个账户累计持有聚盈A的份额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b)对有效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进行排序,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A的份额总额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c)对a)、b)以外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成交确认。
(II)在运作周期的首个工作日
(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若当日开放申购)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且按照折算后聚盈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的原则,对聚盈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
(i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对聚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不予成交确认;
(iii)若对聚盈A进行份额折算后且未处理聚盈A的申购申请前,聚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其份额规模上限,则按以下原则对聚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a) 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该账户累计持有的份额总额超过单个账户累计持有聚盈A的份额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b)对有效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进行排序,若对某一笔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会使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A的份额总额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则对该申购申请不予成交确认;
c)对a)、b)以外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成交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确认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聚盈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聚盈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聚盈A的份额上限为50,000份(由于认购利息转份额、折算等原因而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聚盈A的份额超过50,000份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办理赎回时,每级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若发生强制赎回,不受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帐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及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某一份额级别的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聚盈A和聚盈B均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在聚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聚盈B,开放日聚盈B的份额净值为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聚盈B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100=8,264,462.81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在聚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聚盈B,假设赎回当日聚盈B的份额净值为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1.2100=121,0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聚盈A或聚盈B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聚盈A或聚盈B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指聚盈B的开放日及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内的各级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之和(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用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约定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拒绝申购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用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转换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聚盈A、聚盈B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前15个工作日至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后15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在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及聚盈B的开放日,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类属配置;同时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研究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为出发点,采取自上而下分析方法,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融入资金,增加债券投资仓位,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差套利空间,通过杠杆操作增加组合收益。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杠杆策略情况下,本基金将不进行杠杆操作。
6、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投资比例。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目前国内债券市场正经历快速发展阶段,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的债券品种及相关金融衍生品种发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
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停止编制、发布及维护,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聚盈A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聚盈B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5)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6)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时参考;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禁止。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前15个工作日至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后15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在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及聚盈B的开放日,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变更登记机构,另行安排本基金全部份额级别或部分份额级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上市交易等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但在聚盈A、聚盈B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小数点后第10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包括聚盈A和聚盈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聚盈A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聚盈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聚盈A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聚盈A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聚盈A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聚盈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聚盈A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的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级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A和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A和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A和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聚盈A和聚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聚盈B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确认完成后,聚盈B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时,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并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交易日日终,聚盈B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2000元,《基金合同》终止;
(4)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的聚盈A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如网络、系统等技术系统发生故障或差错,可能导致投资认购、申购、赎回不成功的风险。本基金的运作依赖技术系统的支持,技术系统发生故障或差错会影响本基金的正常运作,从而带来风险。
4、聚盈A的特有风险
(1)无法获得约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盈A具有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在极端情形下,基金资产可能发生大幅度亏损,从而导致聚盈A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约定收益率变动风险
在聚盈A的每个折算基准日前,适用于该折算基准日(不含)到下个折算基准日(含)的时间段的约定收益率将重新设定,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以及利差的变动将影响聚盈A的约定收益率,聚盈A存在约定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3)强制赎回风险
正常情况下,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的首个工作日,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限的目的,需要对聚盈A与聚盈B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此时,聚盈A份额持有人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聚盈A赎回开放日及聚盈B开放日的设置与普通开放式基金有所差异,投资者应关注由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聚盈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在非聚盈A赎回开放日,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A基金份额;在聚盈A赎回开放日,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投资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5)认、申购不成功的风险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对聚盈A设置规模上限,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聚盈A投资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需要对聚盈A与聚盈B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在满足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的前提下,聚盈A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以及假设该笔申购申请确认成功后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A的份额总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因此,聚盈A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5、聚盈B的特有风险
(下转2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