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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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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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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3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15号)和2013年11月7日《关于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956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基金份额划分为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聚盈A以及进取级基金份额聚盈B。优先级份额聚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扣除聚盈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B享有,基金资产的亏损以聚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盈B首先承担,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聚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4、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而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聚盈A将表现出相对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聚盈B将表现出相对较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6、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本基金的主要运作特点及相关风险:

    关于聚盈A:

    (1)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该约定年收益率适用于该折算基准日(不含)到下一折算基准日(含)的时间段。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至首个聚盈A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利差的取值范围为0%(含)到3.0%(含)。在基金存续期间,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可能变动。在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可能发生大幅度亏损,聚盈A份额持有人存在可能无法获取约定收益并损失本金的风险。

    (2)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对聚盈A设置规模上限,且认购申请采用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因此,聚盈A投资者可能面临认购申请无法得以成交确认的风险。

    (3)聚盈A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第二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A的赎回。在非聚盈A赎回开放日,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A基金份额;在聚盈A赎回开放日,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赎回开放日申请赎回。

    (4)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对聚盈A的赎回申请、聚盈B的申赎申请(如有)确认后,聚盈A与聚盈B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可在满足初始份额配比上限限制的范围内,规定聚盈A在申购开放日的份额规模上限;在满足单个基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限制的前提下,聚盈A的申购申请按照资金支付完成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以及假设该笔申购申请确认成功后截止至该时点的聚盈A的份额总额不超过其份额规模上限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聚盈A的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申购不成功的风险。

    (4)正常情况下,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的首个工作日,立足于控制基金杠杆上限的目的,需要对聚盈A与聚盈B份额配比进行比例上限控制,此时,聚盈A份额持有人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关于聚盈B:

    (1)聚盈B相当于杠杆融资进行债券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甚至亏损至零的风险。

    (2)聚盈B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起每1年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该日同时开放申购、赎回。在非聚盈B开放日,投资人无法申请赎回聚盈B基金份额;在聚盈B开放日,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只能持有基金份额至下一开放日申请赎回。

    (3)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开放聚盈B的申购有可能因超过规模上限而使申购申请无法得到成交确认,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B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聚盈B的规模上限,在聚盈B的开放日,对已提交申购申请且资金已到账的有效申购申请按照申购时间优先(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聚盈B的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申购不成功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7、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各级份额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各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聚盈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聚盈A以及进取级份额聚盈B

    42、月度对应日:指递增月份的同日,如2013年1月n日的月度对应日为2013年1月以后每一月的n日。如某个递增月份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如2013年3月31日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为2013年7月1日

    43、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日,如2013年1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4年1月n日。如某个递增年份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如2012年2月29日的下一个年度对应日为2013年3月1日

    44、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A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A 的申购。聚盈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45、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A申购业务的工作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A的赎回。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6、聚盈B的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聚盈B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聚盈B的第一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的第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B的第二个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4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8、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1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本基金上一运作周期终止日的下一自然日至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第2个年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49、运作周期初始份额配比上限:指本基金在各运作周期初始时聚盈A与聚盈B两级基金份额的比例上限。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为7/3;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A与聚盈B在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50、折算基准日:聚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其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聚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运作周期终止日(正常情况下该日为聚盈B的开放日,T日)的前2个工作日(T-2日)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指聚盈B的开放日及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内的各级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之和(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进行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陈晓梅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张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任职)、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8月23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钟鸣远先生、孙松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钟鸣远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6%。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9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利息净收入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05%。净利差为2.57%,净利息收益率为2.74%,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和0.06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9.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0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年“全球银行1000强”中位列第6,较去年上升2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77位,较去年上升31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第13位,较去年上升4位。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财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09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67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聚盈A以及进取级份额聚盈B。优先级份额聚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扣除聚盈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B享有,基金资产的亏损以聚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盈B首先承担。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聚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

    本基金的聚盈A、聚盈B分开募集,所募集的两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为7/3;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提前公告聚盈A与聚盈B在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由于受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折算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聚盈A与聚盈B的实际份额配比比例大于或小于该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的情形。

    2、各级份额收益

    (1)聚盈A的约定收益

    聚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盈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较大损失的情况下,聚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在每个折算基准日前公告,该约定年收益率适用于该折算基准日(不含)到下一折算基准日(含)的时间段。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至首个聚盈A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公告。

    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 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3.0%(含)。

    其中:

    计算聚盈A的约定年收益率所使用的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在聚盈A的折算基准日(T日)前五个工作日(T-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计算聚盈A从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至其首个折算基准日(含)的约定年收益率所使用的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2)聚盈B的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聚盈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盈B享有,亏损以聚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盈B首先承担。

    3、申购、赎回开放日

    (1)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

    聚盈A自本基金认购期首日(指聚盈A的认购期首日,下同)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两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赎回,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第二个工作日为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该日只开放聚盈A的申购,不开放聚盈A的赎回。

    聚盈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聚盈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以后如此类推。

    聚盈A的申购开放日为聚盈A的赎回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

    在考虑折算因素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预期对聚盈A的赎回申请、聚盈B的申赎申请(如有)确认后,聚盈A与聚盈B的份额配比大于或等于该聚盈A申购开放日所处运作周期的初始份额配比上限,基金管理人可不开放聚盈A的申购,并可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例一:假设2013年8月30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则聚盈A的第一个赎回开放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3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3年11月29日;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2013年12月2日,该日为聚盈A的第一个申购开放日。聚盈A的第二个赎回开放日为基金认购期首日的次6个月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即2014年2月28日;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2014年3月3日,该日为聚盈A的第二个申购开放日。其他各个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的计算同理。若投资者未于第一个赎回开放日2013年11月29日对持有的聚盈A份额提交赎回申请,则只能至少持有至第二个赎回开放日2014年2月28日才能提交赎回申请,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2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