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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新华电视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3-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3-06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新华电视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拓电子”或“乙方”)于2012年11月12日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新华电视”或“甲方”)签署了《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目前原合同已到期,经过协商,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中国新华电视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新华电视”或“丙方”)签署了《<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风险提示

      (一)在原合同公告中,公司预估原合同的总金额为1.6至2.2亿元人民币,占2011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69.51%-95.58%。截至2013年11月11日,原合同履行缓慢。具体履行情况如下:公司获得中国新华电视下达的订单总金额预计为1,225.00万元,包括户外LED显示屏价款1,125.00万元和一套广告发布系统网络控制平台软件价款100.00万元,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收到上述订单的预付款367.50万元。广告发布系统网络控制平台软件的调试安装已完成,并通过使用验收。LED显示屏体的制造安装工作正在推进中,其中一块LED显示屏体已完成安装,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其余LED显示屏体待收到中国新华电视的安装通知后予以安装。

      鉴于原合同履行缓慢,采购方中国新华电视根据其经营计划制定采购方案下达订单,在新签署的补充协议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获得采购订单的数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补充协议为框架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治、经济、法规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其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

      (三)由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四)如果实际所下订单金额巨大,将对公司的产能、资金周转、内部管理、员工招聘和培训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能否顺利执行上述订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五)补充协议主要在以后年度执行,其签署对公司2013年业绩没有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前海新华电视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锦才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广告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

      中国新华电视(股票代码:8356)是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前海新华电视为中国新华电视的全资子公司。中国新华电视的主要股东为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为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且为新华通讯社全资附属公司。中国新华电视一直探索新方式以实现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凭借其电视广播方面的广告能力,中国新华电视将其广告网络拓展至户外大众媒体领域。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一年,即原合同履行期限延长至2014年11月11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单价变更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元整(14,800元/㎡),价格变更自2013年11月12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12个月内,甲方向乙方发送LED全彩屏的采购订单,每块显示屏面积以现场设计安装确定的尺寸为准,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元整(14,800元/㎡)。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丙方代为其履行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丙方经甲方授权,在本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内,按照原合同所载订单格式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丙方经甲方授权,按照原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对乙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丙方经甲方授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及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丙方经甲方授权,且经过乙方书面确认,有权处理与原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原合同除前述相关条款被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补充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每块显示屏面积以现场设计安装确定的尺寸为准,且在补充协议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获得采购订单的数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确定其总金额。

      本补充协议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影响其他客户对该产品的需求。

      五、中介机构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协议签署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奥拓电子在技术工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具备该补充协议履约能力。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最早一批进入LED显示领域的企业之一,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市LED显示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承建单位,拥有20年的LED显示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经验。在产能方面,奥拓电子产能在上市后得到有效扩大,具备良好的订单履约能力。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延长了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如能顺利履行,将有利于开拓公司LED显示产品的业务。鉴于本次补充协议仅为框架协议,相关后续订单签订、执行日期等重要合同条款尚未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律师专项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

      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真实;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备签署《<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合法资格;《<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

      (二)备查文件:

      1、《<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核查意见。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