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6 股票简称: 交运股份 编号:临2013-017
债券代码:122205 债券简称: 12沪交运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发行的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1月18日(因2013年11月16日为法定休息日,顺延至2013年11月18日)支付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沪交运
(三)债券代码:122205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五)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为5.05%;如本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发行首日:2012年11月16日
(九)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1月16日,在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11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二)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
(十三)核准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01号文核准发行
(十四)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十五)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5%。每手“12沪交运”(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15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3年11月1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3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沪交运”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沪交运”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 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沪交运”的QFII最晚于2013年11月25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上海市恒丰路288号1011室
收件人:郑伟中
联系电话:021-63179130
传真号码:021-63174620
邮编:200070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
2、请上述QFII于2013年11月25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沪交运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工行淮海中路第二支行
账户号码:1001221009068141926
账户名称: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11月25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工业园区民冬路239号6幢101室
联系人:徐以刚、朱晴
联系电话:021-32109588、021-63176742
传真:021-63174620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项目主办人:支洁、曾诚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32
(三)托管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1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205,债券简称:12沪交运
| 中文 | 英文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 122205 (12沪交运) | |
| 付息债券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请于2013年11月25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021-63174620,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