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3-063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提案,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607)及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133)将于2011年11月11日13:00复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0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厅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夏耘先生主持。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10,214,3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17%。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表决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0,21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0,21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7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反对83,60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6 %;弃权25,9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
4、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7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反对83,60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6 %;弃权25,9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10,21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0,21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7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反对109,34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弃权1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8、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反对83,60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6 %;弃权26,4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0,214,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反对83,60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6 %;弃权26,4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吴波律师和喻荣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芜湖亚夏汽车股份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3-064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市场服务网络布局,扩大在安徽省的市场占有率, 2013年11月8日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在安徽六安市投资设立东风悦达起亚汽车专营店的建店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拟建店名称:东风悦达起亚汽车六安亚夏专营店;
2、拟建专营店地址:六安亚夏国际汽车文化财富广场外围入口处;
3、专营店建店级别为C级。
4、建店基金金额为100万元,其中,建店准备金50万元,确认开工或放弃建店资格后全额返还;建店保证金50万元,包括按期建店保证金、地块保证金、经营团队保证金(保证金合并使用)。若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汽车厂家将从建店保证金中视情扣减金额不等的违约金。
有关该项投资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0日上午9: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夏耘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110,214,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7%。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7)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8)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审议否决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 喻荣虎 吴波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