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4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3年11月4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1月12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斌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了2012年权益分配方案以及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翁志荣离职,董事会同意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后,翁志荣已获授的15,000股相应调整为25,500股,原授予价格调整为3.83529元/股。回购注销翁志荣所持股份后,激励对象人数相应的由105人调整为104人,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10,174,500股。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关联董事吴斌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激励对象翁志荣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第十三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翁志荣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500股,回购价格3.8352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关联董事吴斌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董事会核查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业已成就,同意10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4,06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5%。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关联董事吴斌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4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3年11月4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1月12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监事谌芳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洪波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本次调整是由公司实施了2012年权益分配方案以及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翁志荣离职所引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本议案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激励对象翁志荣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第十三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翁志荣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500股,回购价格3.8352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本议案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10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该10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本议案赞成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50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11月12日,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9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随后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2年11月15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2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稿”)。
4、2012年12月6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稿。
5、2012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2年12月25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428,000,000股增加至434,000,000股。
7、2013年1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及调整事由
1、2012年权益分派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3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3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3月28日。
根据《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Q=Q0×(1+n)
P=P0÷(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发生派息时的授予价格调整公示如下:
P=P0-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不得低于本公司股票面值,即1元/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分别为: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Q=6000000×(1+0.7)=10200000(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6.82-0.3)÷(1+0.7)=3.83529(元)
2、部分激励对象辞职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翁志荣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二条第二款“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回购注销翁志荣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翁志荣已获授的15,000股相应调整为25,500股,原授予价格调整为3.83529元/股。 激励对象人数相应的由105人调整为104人。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对象及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本次调整是由公司实施了2012年权益分配方案以及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翁志荣离职所引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5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11月12日,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翁志荣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500股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涉及的股本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9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随后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2年11月15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2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稿”)。
4、2012年12月6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稿。
5、2012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2年12月25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428,000,000股增加至434,000,000股。
7、2013年1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翁志荣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1、回购价格:3.83529元/股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股权激励限售股。
3、拟回购的股份数量:25,500股,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25%,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02,300元(含权益分配产生的现金红利),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翁志荣已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二条第二款“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7股、派人民币3元现金,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10,200,000股,翁志荣已获授的15,000股相应增加为25,500股,原授予价格调整为3.83529元/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以及“第十三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第一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第三条“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25,500股,回购价格调整为3.83529元/股。
四、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回购 注销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200,000 | 1.382 | 25,500 | 10,174,500 | 1.379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其他内资持股 | 10,200,000 | 1.382 | 25,500 | 10,174,500 | 1.379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10,200,000 | 1.382 | 25,500 | 10,174,500 | 1.379 |
4、外资持股 | |||||
5、高管股份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727,600,000 | 98.618 | 727,600,000 | 98.621 | |
1、人民币普通股 | 727,600,000 | 98.618 | 727,600,000 | 98.621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三、股份总数 | 737,800,000 | 100% | 737,774,500 | 100% |
五、回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000股调整为10,174,500股,激励对象由105名调整为104名,股本总额由737,800,000股调整为737,774,500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第十三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翁志荣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翁志荣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500股,回购价格3.8352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激励对象翁志荣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以及“第十三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翁志荣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500股,回购价格3.8352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八、律师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对离职员工获授限制性股票25,500股予以回购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该等回购注销决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5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将原激励对象翁志荣先生已获授的15,000股(后因权益分派变为25,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总股本将从737,800,000股减至737,774,500股,注册资本将从737,800,000元减至737,774,5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51号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5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2年9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拟以6.8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等105人授予共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随后公司将完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2年11月15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2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稿”)。
4、2012年12月6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稿。
5、2012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2年12月25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428,000,000股增加至434,000,000股。
7、2013年3月28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总股本43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转增7股并派3元现金,公司总股本变为737,800,000股,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应地调整为10,200,000,原授予价格调整为3.83529元/股。
8、2013年1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翁志荣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500股,激励对象人数因此调整为104人。
9、2013年1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10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4,06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5%。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且不得为负。 本计划计算业绩指标所用的净利润为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计算依据,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01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9亿,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1.29亿,并且较2011年增长22.718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15%。 综上,2012年度业绩实现满足解锁条件。 |
4、根据《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达到70分及以上。 | 2012年度,104名激励对象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
(二)第一个解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现持有限制性股票数(股) | 第一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股) | 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股) |
1 | 吴斌 | 董事长 | 2,295,000 | 918,000 | 1,377,000 |
2 | 张忠梅 | 总经理 | 1,623,500 | 649,400 | 974,100 |
3 | 吴伟民 | 执行副总经理 | 1,428,000 | 571,200 | 856,800 |
4 | 孙春华 | 副总经理 | 238,000 | 95,200 | 142,800 |
5 | 张杰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38,000 | 95,200 | 142,800 |
6 | 张岳平 | 副总经理 | 238,000 | 95,200 | 142,800 |
7 | 骆琴明 | 财务总监 | 238,000 | 95,200 | 142,800 |
8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97人) | 3,876,000 | 1,550,400 | 2,325,600 | |
合计 | 10,174,500 | 4,069,800 | 6,104,700 |
注:1)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长(吴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忠梅、吴伟民、孙春华、张杰、张岳平、骆琴明)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确认并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04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4,069,800股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公司10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该10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批406.98万股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亦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规定,本次解锁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