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2013-049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3年10月29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会议于2013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于红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118,647,4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情况:同意118,647,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为了提升丹东黄海新能源客车的水平,满足黄海客车产品升级换代的要求,根据丹东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公司决定实施丹东黄海搬迁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项目。项目总投资140,161万元,建设规模为年产5500辆中高档大中型新能源客车和45,000台SUV/皮卡车架。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118,647,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