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3-12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4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7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46,128,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28,9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3-12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竞得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11月,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腾房地产”)和第三方上海汤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米投资”)联合以120,500万元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新市镇A-6-4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富利腾房地产投资比例90%,汤米投资投资比例10%;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福建骏森投资有限公司以36,500万元竞得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长乐2013-2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上述两个项目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总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出让年限(年) |
浦东新区唐镇新市镇A-6-4地块 | 东至:齐爱路,南至:高科东路北侧10米绿线,西至:曹家沟东侧绿线,北至:规划纬四路(地块四至范围应以附图红线为准) | 56,256 (84.38亩) | 商办 | 2.5 | ≤40% | 商业40年 办公50年 | |
长乐2013-21号地块 | 鹤上物流片区京岭路南侧、绕城高速鹤上连接线东侧 | 140,822 (211.23亩) | 商业、商务用地、住宅用地 | >1.0 ≤2.2 | ≤37% | ≥20% | 办公50年 住宅70年 |
公司竞买上述两个项目分别需支付的成交价款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本次竞拍成交确认书的有关约定,负责成立相应的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并签订目标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