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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董 雁

      联系电话:(0755) 2216 659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是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银行股份共计约26.84亿股,占比约52.38%,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2年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16,065亿元,较年初增长27.69%;存款总额10,211亿元,较年初增长20.01%;贷款总额(含贴现)7,208亿元,较年初增长16.13%。2012年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4亿元,同比增长30.39%;非利息净收入67亿元,同比增长54.21%。截至2012年末,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37%和8.59%,符合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目前拥有33家分行,机构网点450家,在北京、香港设有代表处,并与境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逾20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平安银行制定了清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确立了“变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秉承“对外以客户为中心,对内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平安集团的综合金融优势,坚持外延式扩张和内涵式增长并举,实现公司、零售、同业、投行“四轮”驱动,致力于打造“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全功能现代化商业银行。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企划分析、运营管理、营销管理和投资监督4 个团队,现有员工32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并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有关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主持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师红宇(执业证号:11101201011622926)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周刚

      联系人:吴翠蓉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211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发售。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000379。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于公告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时间

      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1月2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4、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份额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举例如下: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人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四:投资人持有本基金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赎回后剩余5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