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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味精 公告编码:2013—035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1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11名,实参加董事11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对委托贷款进行资产抵押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贷款的议案》,委托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贷款1.2亿元,公司拟以项国土用(2006)第298号、项国土用(2013)第42号土地使用权向农开公司提供抵押。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对委托贷款进行资产抵押的公告》。

    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有效表决票共9票,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该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资产处置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3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3〕102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公告了2013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其中涉及公司味精生产二区8万吨味精生产线一条,公司近期拟根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要求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

    有效表决票共11票,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关于市中心区企业搬迁建设设计招标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市中心区企业搬迁建设的议案》,拟将公司市区内现有企业及公司总部除已位于项城市工业集聚区的味精三区、面粉公司等企业外,全部搬迁至项城市工业集聚区,占地约600亩。

    按照公司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面规划布局的基础上,先期搬迁味精二区到产业集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近期拟面向社会对新区建设规划方案和味精二区的新生产线设计实行招标投标工作。

    有效表决票共11票,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做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酱油、醋、谷氨酸钠、谷氨酸等氨基酸、葡萄糖、方糖、面粉、颗粒谷朊粉、可溶性谷朊粉、烤麸干、水面筋、油面筋等面筋制品、淀粉、素食、组织蛋白等小麦蛋白制品的生产、销售;相关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饲料、肥料的生产、销售(凭证);环保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普通货运(限分支机构经营);生物工程的科研(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仓储(除可燃物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调味料(凭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

    拟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酱油、醋、谷氨酸钠、谷氨酸等氨基酸、葡萄糖、方糖、面粉、谷朊粉、淀粉、素食、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销售;相关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饲料、肥料、土壤调理剂的生产、销售(凭证);环保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普通货运(限分支机构经营);生物工程的科研(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仓储(除可燃物资);设备租赁;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调味料(凭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

    该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有效表决票共11票,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有效表决票共11票,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味精 公告编码:2013—036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委托贷款进行资产抵押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8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贷款的议案》,委托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开公司”)为本公司分期分批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公司拟以土地使用权向农开公司提供抵押。

    本事项提交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抵押基本情况

    农开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11.90% 的股权。公司委托农开公司贷款1.2亿元,公司拟以项国土用(2006)第298号、项国土用(2013)第42号土地使用权向农开公司提供抵押。

    项国土用(2006)第298号土地使用权经河南世纪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豫世纪【2013】估字第084号),估价基准日:2013年3月27日,评估总地价为4972.57万元。项国土用(2013)第42号土地使用权经项城市富源地价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项城富源【2013】估字第26号),估价基准日:2013年9月1日,评估总地价为6266.34万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委托贷款协议

    3、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味精 公告编码:2013—037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3年12月6日

    2、 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4日

    3、 本次会议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6日(星期五)上午9:00时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对委托贷款进行资产抵押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2013年12月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2月5日9:00-16:30到本公司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于2013年12月5日16:30前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二)、法人股东凭股权证书或股票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

    (三)、个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和身份证登记。

    (四)、登记地点: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公司证券部。

    五、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二)、本公司地址: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邮编:466200

    电话:0394—4298666

    传真:0394—4298899

    联系人: 时祖健 宋伟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年12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对委托贷款进行资产抵押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