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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3-037

      债券代码:126007 债券简称:07日照债

      债券代码:122121 债券简称:11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07日照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2日(最后交易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年11月25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3年11月27日

    ◆摘牌日:2013年11月27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发行了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为“126007”,债券简称为“07日照债”),该债券存续期为六年,到期支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个年度的债券利息。本公司将于2013年11月27日开始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11月26日期间的年度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日照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7日照债;

    3、债券代码:126007;

    4、发行规模:人民币88,000万元;

    5、债券期限:6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1.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05号文;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9、起息日:自2007年11月27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11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2008年至2013年间的每年11月27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年付息日;

    11、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本期债券由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评级机构,评价结果为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7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照《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将于债券到期日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债券持有人所持每手“07日照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4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债券到期兑付本金金额为88,000万元,付息金额为1,232万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22日(最后交易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3年11月25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3年11月27日

    4、摘牌日:2013年11月27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债券兑付、付息对象:截止2013年11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日照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07日照债”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2013年11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7日照债”的QFII,请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7日照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37001718808050001344

    账户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633)838 8822

    传 真:(0633)838 7361

    邮寄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邮 编:276826

    (2)请上述QFII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07日照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付息债券除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7日照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年11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全文。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邮 编:276826

    联系人:范守猛 王玲玲

    电 话:0633-8388822

    传 真:0633-8387361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联系人:范道远

    电 话:010-66581801、66581802

    传 真:010-6658183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邮 编:200120

    联系人:徐瑛

    咨询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07日照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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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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